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2024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治理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
|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
第一节信息披露
第二节投资者关系
第十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八章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
第一节信息披露
第二节投资者关系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
|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
| 第一条为维护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
程。 | 第一条为维护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体改
审【2000】018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
设立;于2000年9月29日在上海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营业执照号〖3100001006525〗。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体改审
【2000】018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
立;于2000年9月29日在上海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03036659K。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
| |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第九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
| | 员。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 第十七条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托管。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托管。 |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额为人民币
2,212,887,079.00元,分为
2,212,887,079.00股,每股面值1元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212,887,079.00
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额为人
民币2,212,887,079.00元,分为
2,212,887,079.00股,每股面值1元,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212,887,079.00
股。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
| |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
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
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
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
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的本公司股份。 |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
|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
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
|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
| |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 新增第三十六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
新)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新增第四十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
新)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第三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行为规范: | 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对公
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干预上市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上
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
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
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
担责任和风险。
(五)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
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公
司资产。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
| 关联方应当尊重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
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
动。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规定程序干涉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
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第四十二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
新)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第四十三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
新)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八)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交
易;
(九)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十一)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
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
议;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
司形式、解散或者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
|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
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行使。 | 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
| (六)对股东、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
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
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除前述担保行为外的对外担保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
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
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
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除前述担保行为外的对外担保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
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
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
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 第四十八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
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
|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
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
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
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
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
审议额度。 | 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
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
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
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
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
度。 |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的1/3时; |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
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
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身份确认以股东通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进行网
上注册、身份验证和下载电子证书的方
式进行。 |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
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
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身份确认以股东通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进行网上注
册、身份验证和下载电子证书的方式进
行。 |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
|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五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
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
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
|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八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
|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
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股东提出临时提
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上市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
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
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
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上市公司1%
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
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
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经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如果公 | 第六十二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经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实行累积投票制。如果公司单一股东 |
| 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公司董事
和监事的选举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非独立董事,或者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五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方式和程序为:
(一)持有公司普通股份3%以上有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名公司的董事、监
事候选人;
(二)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提名公司
的董事候选人;
(三)公司的监事会可以提名公司
的监事候选人;
(四)欲提名公司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
前向董事会或监事会书面提交提名候
选人的提案;
(五)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
候选人的,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监事
会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应以
监事会决议作出。 | 第六十三条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方式和
程序为:
(一)持有公司普通股份1%以上有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名公司的董事候选
人;
(二)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提名公司
的董事候选人;
(三)欲提名公司的董事候选人的
股东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以前向董事会
书面提交提名候选人的提案;
(四)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候
选人的,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表决时间及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的,应当在股东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会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
| 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监事职责。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 第七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
|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代表的股份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七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代理人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
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八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 录的其他内容。 | |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 第八十八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
|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征
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
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征集
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
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八十三条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决策,
应遵循以下程序作出决议:
(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关联担保除外),公司董事会应当
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或者资
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
计。但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按照实际发生
的关联交易金额或以相关标的为基础
预计的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
交易金额,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二)须经独立董事同意或认可后
的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
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上述关联交
易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
及其决策程序及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 第八十九条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决策,应
遵循以下程序作出决议:
(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关联担保除外),公司董事会应当聘
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或者资产评
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但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交易标的,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关
联交易金额或以相关标的为基础预计的
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金
额,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
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股东会对上述关联交易
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 | 第九十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 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
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
中作出详细说明。关联股东系指根据中
国证监会有关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所确定的,在关联交易中具有利害
关系或潜在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 | |
| 第八十五条本章第八十四条所称特殊
情况,是指下列情形: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
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
的提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
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三)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
形。 | 删除本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九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
|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第九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
| |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
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一百〇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会议结束
后立即就任。 |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
|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
职务。董事在任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
(八)(九)情形之一的,董事会认为
其继续担任董事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
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候选人,并
应当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
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
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
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
| 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暂不由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 |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暂不由职工代表担任董
事。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
|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董事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百〇四条
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
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
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该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
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
行。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
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
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该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
| |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 新增第一百一十一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独立董事。
(一)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
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
影响。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设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独立
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 |
|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
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其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三)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
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员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
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独立董事达不到章程
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照规定补足独
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
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
培训。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
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
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
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工作报告
书,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任独立董事,并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
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
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
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
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工作报告书,
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 新增第一百一十六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
| |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
| |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公司章程要求的独立
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及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经济、财务
管理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及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
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就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
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
出声明与承诺。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的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
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
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
与承诺。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
|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 第一百二十三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
| (二)对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
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
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
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
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
辞职。 |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
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
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
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
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
辞职。 |
| 新增第一百二十六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二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就审议
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
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
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
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
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
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
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
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
载明。 |
| 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
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删除本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
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
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
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
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
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
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
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
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
的1/3。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
董事长2人。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
董事会人数的1/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方
案;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十七)项需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
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超
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十六)项需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
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超过
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
| 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董事会决策以下事项:
(一)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
授权原则,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授
权董事会对公司发生的除日常经营活
动之外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
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
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享有
审批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 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决策以下事项:
(一)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
权原则,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授权
董事会对公司发生的除日常经营活动之
外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财
务资助、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
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享有审批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批准
以外的对外担保;对于董事会权限内的
对外担保,除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
过外,还必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三)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批准
以外的财务资助;对于董事会权限内的
财务资助交易,除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通过外,还必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未经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进行财务资
助。
(四)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批准以
外的对外担保;对于董事会权限内的对
外担保,除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外,还必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三)本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批准以
外的财务资助;对于董事会权限内的财
务资助交易,除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通过外,还必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未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进行财务资助。
(四)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担保除外),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
| (担保除外),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的关联交易(担保除外),应在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视为公
司的交易,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
序。
关于本条规定交易是否达到本条
规定的财务指标标准的计算方法按照
《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本条规定的交易指《上市规则》规
定的重大交易类型和关联交易类型。 |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担保除外),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视为公司的
交易,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关于本条规定交易是否达到本条规
定的财务指标标准的计算方法按照《上
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本条规定的交易指《上市规则》规
定的重大交易类型和关联交易类型。 |
|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
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至少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
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至少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三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 第一百三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
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有权提议召开董 |
|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
议。 |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
议,应当至少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应当至少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决议采用举手
表决或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
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
董事会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
信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召开、表决
方式。 |
| 新增第一百四十六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
| 动更新) | 的职权。 |
| 新增第一百四十七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由
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第一百四十八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第一百四十九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 |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及评估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
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
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3)审核公司
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4)监督及评
估公司的内控制度;(5)负责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并提出建议;(2)遴选合格的董
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3)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
审核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
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
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 |
| 新增第一百五十一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五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第一百五十二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五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 | 第一百五十四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
|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董事的情形、董事离职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 第一百五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
|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第一百五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六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
合同规定。
存在第一百〇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
百〇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
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 |
| | 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
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
议。 |
| 第一百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 删除本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 删除本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本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 删除本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 务。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删除本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 删除本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本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删除本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名,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
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 删除本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 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 删除本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
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
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
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 删除本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 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 | 删除本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 第一百六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 删除本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 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 删除本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 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
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
利润。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
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亏损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
分配应当注重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
益,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
配可采取现金或股票股利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
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
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中期分红除外);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
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
分配应当注重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
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
配可采取现金或股票股利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
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
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
期分红除外);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 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 | 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
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
| 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
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每年度
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
分配方式,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资金状况,提
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董事会在利润分
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
用计划进行说明,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在经营活动现金流
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
现金分红。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业绩增长情况、累计
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
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并保证足额
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
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
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每年度
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
配方式,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且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
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
明。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公司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
金分红。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业绩增长情况、累计
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
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并保证足额现
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
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
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
| (六)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安排:
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留存公司
用于生产经营,并结转留待以后年度分
配。
(七)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
司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
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
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
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
划。但公司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
反以下原则:即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
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且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八)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
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方案
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10%的,管理层需对此向 | 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六)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安排:
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留存公司用
于生产经营,并结转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七)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
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
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
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调整后
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即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应
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15%,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八)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
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方案或现
金分红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10%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 |
| 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
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
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
说明。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
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
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
详细说明。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 | 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
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会做出情
况说明。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
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
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 |
| 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基础上,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
分配方案。独立董事须对利润分配方案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
案进行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未
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利润分配
方案将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相关提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
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 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基础上,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
方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审计委员会
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公司独立
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未对利润分配方案提
出异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将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提案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股东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制
定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 |
|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
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
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
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股东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
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
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
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
经过详细论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
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
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
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
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
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股东大会审
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
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
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
红方案。
(十)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
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公司董
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需与
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
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
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
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
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
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交股东会的相
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的原因。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 |
| | 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
百七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
| 新增第一百七十三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
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第一百七十四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七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
| 新增第一百七十五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第一百七十六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 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
| 动更新) |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指示和协作。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建立信
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建立信
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并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或证券交易量。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经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邮件、书面等方式进行。 | 删除本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 新增第一百九十七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 第二百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公告。 | 第二百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或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
|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第二百〇三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
更新)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九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 |
| | 得分配利润。 |
| 新增第二百〇四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
更新) | 第二百〇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
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新增第二百〇五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
更新)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
| | 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有前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
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一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
|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一十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 第二百二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
|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 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
|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超
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不含本数。 |
| 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 第二百二十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
本次修订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在不涉及其他实质修订的情况下,前述变动将不再逐项列示。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