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思特(301622):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1622 证券简称:英思特 公告编号:2025-063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丁远达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马春茹先生保证向本公司 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持有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6,955,91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00%)的大股东丁远达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自2026年1月1日到2026年3月31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以集中竞价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3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9925%)。 2、持有公司股份1,079,71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9313%)的董事、副总经理马春茹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自2026年1月1日到2026年3月31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以集中竞价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2243%)。 3、上述股东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如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丁远达先生和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马春茹先生分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上述股东具体减持计划公告如下: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减持计划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减持的股东丁远达先生、马春茹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相关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自然人股东丁远达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2、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马春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二)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丁远达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人做出的其他公开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2)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参考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在减持股份时,将严格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2、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马春茹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2)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股东丁远达先生、马春茹先生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丁远达先生、马春茹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丁远达先生、马春茹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个体减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在本计划实施期间丁远达先生、马春茹先生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丁远达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2、马春茹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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