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希 望(00087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日)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及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规定,结合本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子公司、参股公司了解或可能了解内部重大信息的负责人、经办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在发生本制度所述重要信息时,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向上市公司通报。 第四条 本制度涉及的具体部门(或机构)和人员: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其他股东; 6、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的参与机构和经办人员; 7、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8、由于所任职务或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9、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凡是第四条所述及的机构及人员均对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常设机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其他人员未经允许,均不得擅自向外披露有关信息。公司董秘同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负有重大信息的相关部门(含分、子公司)和报告义务人员了解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情况,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消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公司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方式、程序与管理 第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方式: 1、口头报告或电话报告; 2、书面报告(包括邮寄原件、扫描的电子邮件、传真); 3、会议形式。 第十条 各部门、子公司凡是存在第八条涉及的内部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上报。 第十一条 以下事件发生时,各部门、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派驻人员须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预报: 1、各部门、子公司拟将重大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时; 2、有关方面就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自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某项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到董事会办公室,经记录、整理或梳理后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资料收集、整理或梳理、审定、处理完毕后,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 各部门、子公司意向性筹划或计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而未报告的,公司应当果断、及时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停牌期间每五个交易日至少发布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和相关事件进展情况公告,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发生涉及公司、子公司的市场传闻或在没有公布相关敏感重大信息情况下而使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除向深交所申请停牌外,立即核实有无影响公司股票交易的重大事件,不因存在不确定性而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调查发现确因非公开重大内部消息被信息报告义务人泄密的,一经查实,应当按照公司有关制度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待进一步修订完善。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下发各部门、子公司执行,修改时亦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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