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传媒(30025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收集、处理的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九条重要会议: (一)召开董事会及作出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及作出决议。 第十条应当报告的交易: (一)交易类型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发生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预计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即将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根据本制度、《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前申报。 第十一条应当报告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一)关联交易类型 1.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六)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预计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第(六)项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条第(六)项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八)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重大诉讼和仲裁: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上报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重大风险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重大变更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其他重大事件: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二)行业信息及风险事项;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四)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 (五)重大资产重组; (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大额资产减值、核销; (七)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十)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十一)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 (十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涉及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事项,如在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中有特别规定的,按其特别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行政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电话或其他便捷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邮件发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因相关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要求时,公司可追究负有相关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相关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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