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健康 (164401):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1210更新)
原标题:中证健康 :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1210更新)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51210更新)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其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相应发生变更;基于该等变更,《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转型事项于2020年11月18日生效。自2020年12月18日起,《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及其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其他风险及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健康产业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ST、*ST沪深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前30位。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剔除排名后2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将属于药品零售、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制药、生物科技等行业的上市公司作为医疗保健产业公司;将属于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动物保健、乳品用品、制冷设备等行业的上市公司作为食品健康产业公司;将属于环保设备、环保服务、水公用事业、园林工程等行业的上市公司作为环保产业公司; 3)从上述各个产业中,选取每个细分行业内市值最大的一只证券优先入选指数,再从剩余证券中依次选取市值最大的证券入选指数,直至该产业在指数中的样本数量满30只(医疗保健产业为40只); 4)上述三个产业共入选100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所有样本权重相等。 (4)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查询路径 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csindex.com.cn/)。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不属于基金托管人法定复核责任范围且其不掌握相关信息的内容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5年09月30日(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4二、释义....................................................................5三、基金管理人..............................................................10四、基金托管人..............................................................20五、相关服务机构............................................................23六、基金的历史沿革..........................................................25七、基金的存续..............................................................26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27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8十、基金的投资..............................................................39十一、基金的财产............................................................49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50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5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7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0十七、侧袋机制..............................................................65十八、风险揭示..............................................................67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7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6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0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6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08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9二十五、备查文件...........................................................110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8、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2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3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本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5、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终止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存续期: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46、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51、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3、设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4、法定代表人:李强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号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楼 8、电话:0755-88601888传真:0755-83181169 9、联系人:何凌 10、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11、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股权结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5%,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5%,深圳市和合投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秦亚峰先生,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科院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银河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 蔡颖女士,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 范镭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北京万盛祥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正方天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SHISHA(沙石)先生,董事,北京大学经济系本科和硕士,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校园(SUNYatStonyBrook)经济学博士学位。国籍:美国。历任国家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纽约大通银行、荷兰银行助理、副总裁、董事,瑞士银行、巴克莱银行董事、执行董事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际事务高级顾问等职。现任施罗德交银理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恒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澳帝桦(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区外部顾问,以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金钜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所所长。现任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QingLi(李庆)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金融博士,北京大学数学学士,曾入选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国家集训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美国LehmanBrothers股票自营交易部研究员,美国FortressInvestmentGroup基金经理,美国TykheCapitalLLC量化投资基金经理,美国SACCapitalAdvisors投资组合基金经理。现任美国量化投资基金公司SiencecastManagement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樊臻宏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商业管理博士学位。历任ARGONAUT资本管理公司(对冲基金)分析员,美林证券全球科技策略师,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及项目部副总经理,春湖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津汇通太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叮当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9886.HK)独立非执行董事,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TerenceCulver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国籍:美国。历任哈佛大学国际发展研究所项目经理,联合国GeSCI组织全球新兴市场政府顾问及开发专家,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和公共事务学院副院长等职务。现任美国数字金融集团-DFGFund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SamuelT.Lundquist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国籍:美国。1996年起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作至今。现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对外事务副院长,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陆琦先生,监事,理学学士和工学硕士学位。国籍:中国。历任穆迪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项目研发组组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2015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基金经理。 傅智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核算部总监、基金事务部负责人(兼)。 曾媛媛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2014年4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刘艳女士,监事,金融学硕士。国籍:中国。2006年8月至2013年9月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总对总主管。2014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方渠道部总监、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崔宸龙先生,监事,材料科学与工程博士研究生。国籍:中国。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任深圳市前海安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2017年8月加盟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首席ESG官、基金经理。 李刚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运管理总部业务管理部主管、公司交易所产品创新小组秘书,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部高级经理、零售业务总部副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副总经理兼投顾总监、深圳深南路营业部总经理。2020年加入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财富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孙达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铁路第五工程局土木工程师,北京宝嘉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现任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秦亚峰先生,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科院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银河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 孙辰健先生,督察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副经理、西北服务中心主任、信息管理部总监,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数据技术分公司副总经理,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华鑫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厚琼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武汉市无线电厂有限公司技术员,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证券部副经理,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副总监。2014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何璁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岭中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东莞银证通负责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016年6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曲扬先生,副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博士。历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4年7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邱杰先生,副总经理、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职福建省财政厅、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2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孙亚超先生,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至2017年5月31日;聂守华先生,管理时间为2017年2月14日至2017年12月14日;陶曙斌先生,管理时间为2017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8日;梁溥森先生,管理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至今。 梁溥森先生,中山大学硕士。曾任职于招商基金基金核算部;2015年6月加盟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研究员,现任公司基金经理。2020年5月7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中证5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14日至今,任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5日至今,任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12日至今,任前海开源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18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18日至2025年9月24日,任前海开源MSCI中国A股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7月7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中证5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9月26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中证民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梁溥森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曲扬、邱杰、崔宸龙、吴国清、王霞、杨德龙、肖立强。曲扬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邱杰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肖立强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王厚琼、刘静、章俊、何崴、李炳智、史延、吴彦、林悦。王厚琼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刘静、章俊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何崴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主席,李炳智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邱杰、曲扬、杨德龙、李赫、肖立强。邱杰为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曲扬为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李赫为FOF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基金资产的规范运作和其它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或报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个部门或机构、各项业务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反馈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览;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制度管理制度、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机构设置及部门基本职能制度和销售管理制度等;第三个层面是部门管理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指引或细则,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以及对各项业务职责划分、操作细则或流程的具体规定。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视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负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出现的风险问题和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3)督察长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独立行使督察权利,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等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4)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形成意见上报总经理及督察长;对公司各部门内部合规和内控制度、流程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司的内部合规和内控制度、流程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团队 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和合规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和合规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和合规管理程序,负责将本部门的风险和合规管理纳入系统开发和流程设计中,有效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控制 公司的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探索并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标的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开展监察稽核工作,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定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遵守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纳入年度合规专项考核。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成立时间:1994年6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2.4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666号 联系人:王菲 联系电话:0755-819827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前身是1994年6月30日成立的深圳国投证券有限公司。公司总部设在深圳,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经过30多年的发展,国信证券已成长为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2.42亿元;截至2025年9月末,员工总数超过1万人,在全国105个城市和地区共设有55家分公司、149家营业部,拥有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国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全资子公司,1家控股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持股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资产管理;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香港证券经纪业务、融资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股权投资;科创板跟投业务等。 2014年12月29日,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002736”。根据中证协公布的证券公司会员经营业绩排名,近年来,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指标排名行业前列。截至2025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达5610.87亿元,净资产达1273.70亿元;累计完成IPO项目320家,其中创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2.03亿元、同比增长69.41%,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91.37亿元、同比增长87.28%;经纪业务客户数量、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代理销售金融产品净收入等指标排名行业前列。 展望未来,国信证券将继续弘扬“合规自律、专业务实、诚信稳健、和谐担当”的文化理念,始终秉持“创造价值、成就你我、服务社会”的价值观念,开拓进取,不断创新,全力打造“全球视野、本土优势、创新驱动、科技引领”的世界一流综合型投资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国信证券资产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十年以上银行、财务、证券清算等金融和证券从业经验,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专业服务;同时具备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的能力。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信证券是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券商之一,通过“鑫管家运营服务平台”为管理人提供账户管理、资金划拨、估值核算、投资监督等“安全、高效、智能、便捷”的服务。2019年,国信证券资产托管部通过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SAE3402认证,内部控制、安全保障、运营效能、业务质量已达国际先进水平,已累计服务逾4000家管理人,累计服务产品数量超2万只,为各类资管产品的安全保管与运营提供了坚实保障。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国信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工作目标是合法、合规开展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及其他相关风险。 2、资产托管业务监督体系 国信证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稽核审计等内部控制部门及其相关岗位履行对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督职责。 (1)风险管理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按照全面、适时、审慎的原则,对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控及检查,对重要风险点建立监控标准和实施控制程序,对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公司建设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对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进行定期识别,及时汇总、分析及报告风险事件及其损失情况,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风险培训。 公司重视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声誉风险管理,及时掌握和妥善应对外部影响及舆情反映。 (2)合规管理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独立控制,履行审查与咨询、合规检查、报告与风险处置、法律法规追踪、宣导与培训、监管沟通与配合、信息隔离墙管理、督促及指导反洗钱工作等职责。 (3)稽核审计 公司稽核审计部门通过事后稽核等方式,独立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督导等职责,发现、评价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和执行缺陷,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效果和实施效率,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导整改工作。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何凌 电话:(0755)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前海开源基金网上交易系统(http://www.qhkyfund.com) 前海开源基金微信小程序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邓雯 联系人:高鹤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2015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5]139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4月10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4月16日生效。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其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相应发生变更;基于该等变更,《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转型事项于2020年11月18日生效。自2020年12月18日起,《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或者需要决定是否上市,若基金管理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系统后,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2020年12月21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但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账户最低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某一场外销售机构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赎回份额及账户最低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部分销售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销售机构公告。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销售机构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退还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一:某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8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80,000/(1+1.20%)=79,051.38元 申购费用=80,000-79,051.38=948.62元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赎回费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三: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持有时间为10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10,000×1.0880=10,880.00元 赎回费用=10,880.00×0.50%=54.40元 净赎回金额=10,880.00-54.40=10,825.60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持有时间为10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825.60元。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场外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延期办理过程中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1日起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2月18日在规定媒介上发布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外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1日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2月18日在规定媒介上发布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健康产业指数,通过严谨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力争保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健康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将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动态复制标的指数的投资方法,参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在严格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增长率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为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的比例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参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研究分析,对基金财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依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5)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金融工程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立监督检查;并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4)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五)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3)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10%,并且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