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精选LOF (164403): 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51210更新)
原标题:农业精选LOF : 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51210更新) 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251210更新)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自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7月6日,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其基金类别、基金费率、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相关事宜均发生变更;基于该等变更,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转型事项已于2016年7月8日经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生效,自2016年7月20日起,《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其他风险及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特别风险揭示:本基金基金名称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本基金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不属于基金托管人法定复核责任范围且其不掌握相关信息的内容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2025年09月30日(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4二、释义....................................................................5三、基金管理人..............................................................10四、基金托管人..............................................................21五、相关服务机构............................................................24六、基金的历史沿革..........................................................26七、基金的存续..............................................................27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8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十、基金的投资..............................................................40十一、基金的财产............................................................50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51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6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58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1十七、风险揭示..............................................................66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71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3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7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5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7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9二十四、备查文件...........................................................120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沪港通试点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6月13日颁布并实施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沪港通试点办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年9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 15、《沪港通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2014年9月26日颁布、实施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16、《沪港通交易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5年03月27日颁布并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指引》 1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29、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30、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6、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交易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存续期:指《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过程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64、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3、设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4、法定代表人:李强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号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楼 8、电话:0755-88601888传真:0755-83181169 9、联系人:何凌 10、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11、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股权结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5%,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5%,深圳市和合投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秦亚峰先生,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科院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银河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 蔡颖女士,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 范镭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北京万盛祥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正方天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SHISHA(沙石)先生,董事,北京大学经济系本科和硕士,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校园(SUNYatStonyBrook)经济学博士学位。国籍:美国。历任国家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纽约大通银行、荷兰银行助理、副总裁、董事,瑞士银行、巴克莱银行董事、执行董事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际事务高级顾问等职。现任施罗德交银理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恒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澳帝桦(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区外部顾问,以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金钜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所所长。现任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QingLi(李庆)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金融博士,北京大学数学学士,曾入选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国家集训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美国LehmanBrothers股票自营交易部研究员,美国FortressInvestmentGroup基金经理,美国TykheCapitalLLC量化投资基金经理,美国SACCapitalAdvisors投资组合基金经理。现任美国量化投资基金公司SiencecastManagement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樊臻宏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商业管理博士学位。历任ARGONAUT资本管理公司(对冲基金)分析员,美林证券全球科技策略师,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及项目部副总经理,春湖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津汇通太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叮当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9886.HK)独立非执行董事,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TerenceCulver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国籍:美国。历任哈佛大学国际发展研究所项目经理,联合国GeSCI组织全球新兴市场政府顾问及开发专家,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和公共事务学院副院长等职务。现任美国数字金融集团-DFGFund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SamuelT.Lundquist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国籍:美国。1996年起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作至今。现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对外事务副院长,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陆琦先生,监事,理学学士和工学硕士学位。国籍:中国。历任穆迪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项目研发组组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2015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基金经理。 傅智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核算部总监、基金事务部负责人(兼)。 曾媛媛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2014年4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刘艳女士,监事,金融学硕士。国籍:中国。2006年8月至2013年9月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总对总主管。2014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方渠道部总监、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崔宸龙先生,监事,材料科学与工程博士研究生。国籍:中国。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任深圳市前海安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2017年8月加盟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首席ESG官、基金经理。 李刚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运管理总部业务管理部主管、公司交易所产品创新小组秘书,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部高级经理、零售业务总部副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副总经理兼投顾总监、深圳深南路营业部总经理。2020年加入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财富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孙达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铁路第五工程局土木工程师,北京宝嘉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现任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秦亚峰先生,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科院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银河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 孙辰健先生,督察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副经理、西北服务中心主任、信息管理部总监,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数据技术分公司副总经理,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华鑫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厚琼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武汉市无线电厂有限公司技术员,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证券部副经理,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副总监。2014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何璁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岭中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东莞银证通负责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016年6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曲扬先生,副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博士。历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4年7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邱杰先生,副总经理、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职福建省财政厅、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2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孙亚超先生,管理时间为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5月31日;柯海东先生,管理时间为2016年7月20日至2018年6月6日;史程先生,管理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至2020年7月20日;苏天杉先生,管理时间为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17日;石峰先生,管理时间为2019年6月17日至2021年10月11日;吴国清先生,管理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至今;刘宏先生,管理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至今。 吴国清先生,清华大学博士。历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2015年8月加盟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执行投资总监、基金经理。2015年9月25日至2020年7月23日,任前海开源大海洋战略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16日至2025年4月29日,任前海开源鼎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17日至今,任前海开源沪港深核心资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1日至2022年11月16日,任前海开源沪港深强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5月12日至2021年9月28日,任前海开源沪港深乐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2月9日至2024年1月25日,任前海开源瑞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17日至2020年7月20日,任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7月19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一带一路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11日至2025年6月3日,任前海开源沪港深核心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20日至2022年9月15日,任前海开源沪港深隆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7月20日至今,任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年6月1日至今,任前海开源金银珠宝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2月31日至今,任前海开源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月21日至今,任前海开源周期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吴国清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刘宏先生,北京大学硕士。2015年7月加盟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基金经理。2021年3月12日至今,任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年3月12日至今,任前海开源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2日至今,任前海开源股息率100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8日至今,任前海开源大安全核心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8日至今,任前海开源大海洋战略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0月15日至今,任前海开源鼎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刘宏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曲扬、邱杰、崔宸龙、吴国清、王霞、杨德龙、肖立强。曲扬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邱杰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肖立强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王厚琼、刘静、章俊、何崴、李炳智、史延、吴彦、林悦。王厚琼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刘静、章俊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何崴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主席,李炳智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邱杰、曲扬、杨德龙、李赫、肖立强。邱杰为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曲扬为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李赫为FOF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基金资产的规范运作和其它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或报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个部门或机构、各项业务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反馈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览;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制度管理制度、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机构设置及部门基本职能制度和销售管理制度等;第三个层面是部门管理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指引或细则,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以及对各项业务职责划分、操作细则或流程的具体规定。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视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负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出现的风险问题和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3)督察长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独立行使督察权利,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等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4)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形成意见上报总经理及督察长;对公司各部门内部合规和内控制度、流程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司的内部合规和内控制度、流程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团队 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和合规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和合规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和合规管理程序,负责将本部门的风险和合规管理纳入系统开发和流程设计中,有效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控制 公司的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探索并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标的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开展监察稽核工作,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定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遵守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纳入年度合规专项考核。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成立日期:2007年1月26日 注册资本:109.34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6】322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 联系人:鹿宁 联系电话:9555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股票代码:06881.HK,601881.SH),中国最大的国有证券公司之一。公司根植中国资本市场25年,服务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超1800万客户,客户托管市值超5万亿元,已发展成为国内分支机构最多、亚洲网络布局最广的投资银行。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母公司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世界知名国家主权财富基金。凭借独特的历史、品牌和股东优势,公司资本规模、盈利水平、业务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位居行业前列。公司为个人、企业、机构、国际及资本市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投资银行、投资交易、国际业务、机构业务等全方位、多层次、专业高效的综合金融服务,致力于打造受人尊敬的现代投资银行。 银河证券业务覆盖全球5大洲、超10个国家和地区,连通全球35个市场、30个交易所。在国内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境内设有37家分公司、超450家营业部、5家子公司。立足亚洲,融通世界。银河海外在亚洲拥有46年经营历史,是东盟地区提供产品和服务最全面的证券公司之一;在东南亚市场排名保持绝对领先:经纪业务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泰国等核心市场保持领先。银河证券前身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合并原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中国人保证券业务基础上,组建成立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性质为国有独资证券公司。2007年1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以银河金控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四家国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银河证券。 银河证券托管总部管理团队均具有十年以上银行、公募基金、证券清算等金融从业经验,骨干员工具备多年托管运营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总部于2014年1月正式成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后,为各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总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同时秉承公司“创新、合规、服务、协同”的企业价值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截至2025年6月30日,银河证券共托管37只公募基金。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银河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制度体系。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满足合规要求和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设置相应的团队和岗位具体履行资产保管、清算交割、估值复核、投资监督等职责。 公司审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法律合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和公司相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开展合规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3、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银河证券制定了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制度,制度全面覆盖了业务准入管理、资金结算、估值复核、投资监督、信息披露以及从业人员管理等,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同时,银河证券形成严格的业务隔离,确保托管业务与本公司其他业务保持独立,隔离业务风险;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机制,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开展部门内部稽核、风险管理等措施,强化风险控制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保护基金业务数据集投资者信息安全;不断完善托管业务信息系统,保证托管服务质量。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基金托管人,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何凌 电话:(0755)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前海开源基金网上交易系统(http://www.qhkyfund.com) 前海开源基金微信小程序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邓雯 联系人:高鹤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5]669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5月29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4日正式生效。 自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7月6日,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其基金类别、基金费率、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相关事宜均发生变更;基于该等变更,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转型事项已于2016年7月8日经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生效,自2016年7月20日起,《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未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公告。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6年8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原基金份额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开通C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2016年7月21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转托管时基金登记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将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部分销售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销售机构公告。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代销机构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当投资人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退还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一:某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8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四: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30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880=10,880.00元 赎回费用=10,880.00×0.50%=54.40元 净赎回金额=10,880.00-54.40=10825.60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30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825.60元。 举例五: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8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1.0880=10,880.00元 赎回费用=10,880.00×0%=0.00元 赎回金额=10,880.00-0.00=10,88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15天,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8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880.00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8、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年7月21日起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7月15日在指定媒介上发布的《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定投、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并终止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如日后C类基金份额开通跨系统转托管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年7月21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7月15日在指定媒介上发布的《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定投、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并终止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精选投资于农业主题相关证券,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