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新能(30039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在当日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分、子公司”)。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分、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 2、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者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资产; 8 、债权或者业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上市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主营业务活动。 (三)拟发生的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2、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3 、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4、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且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进展情况: 2、投资基金完成备案登记(如涉及); 3、投资基金进行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或资产收购事项; 4、投资基金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或投资运作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可能会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本制度所称“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是指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等。本制度所称“专业投资机构”是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 拟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且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进展情况: 1、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各项主要义务或计划安排; 2、根据合作协议筹划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3、合作协议发生重大变更或提前终止。 本制度所称“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是指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公司因实施证券发行、权益变动、股权激励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与中介机构签订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除外。 (四)拟对外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本制度所述“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1、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8、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六)拟发生的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七)发生的所有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其他认为有必要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分、子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所有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2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重大合同事项: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十)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报告; (十一)拟进行非流动资金贷款,单项金额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连续12个月累计额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及拟申请银行贷款授信额度的,应及时报告; (十二)拟进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及时报告; (十三)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当及时报告下列进展事项: 1、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2、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3、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清算; 4、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十四)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债务或者重大债券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券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其他有关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19、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十五)其他重大事项: 1、预计年度、半年度、第一季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期末净资产为负。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报告公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及时报告;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4、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5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证券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9、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事项; 10、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除上述情形外,涉及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标准即构成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八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 第十条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四章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文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各部门或公司分、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及重大投资、重大交易计划方案实施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秘书确认适用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分、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分、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如有)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本(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九条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处理方式。认为符合临时公告披露条件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报董事长审定后公告;认为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第二十条证券事务部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内部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一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三)证券事务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其他重大事项知情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稿件应报经公司证券事务部初审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信息披露合规性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获悉的重大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下属分、子公司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报告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协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报告中的职责,以保证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公司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二)在知悉公司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第二十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二十六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经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二十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二十九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重大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或该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对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均须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若出现违反保密义务情形,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保密制度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自动失效。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五年十二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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