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连科技(301631):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12月09日 20:50:18 中财网
原标题:壹连科技: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提高公司重大信息内部管理水平,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将相关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汇报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履行内部报告程序,报告董事长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条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健全对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明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断标准,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提供或拟提供“财务资助”或“对外担保”时,无论金额大小,均属于公司重大信息。

(五)公司或者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或拟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六)项标准的,适用本条第
(六)项的规定。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
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
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七)公司实施或拟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八)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公司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下列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强制解散;
5.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进入破产程序;
6.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
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
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
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
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
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
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
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
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被立案调查或者被提起公诉的相关信息;
(十二)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事项:
1、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
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
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2、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
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3、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按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4、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
分立等情况的;
5、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少于3000万元的;
6、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
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7、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8、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9、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10、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11、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12、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
件;
1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公司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不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十四)公司出现或拟出现的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
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
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
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信息。

(十六)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十七)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情形下,的下列进展事项:
1、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2、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3、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清算;
4、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第九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本制度第九条所称“交易”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行内部实时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总部各部室、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相关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报告;
(二)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

第十五条 当本制度第十条所列事项触及下列时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一)公司各部门或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要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重要事项时。

第十六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已披露重大信息涉及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信息涉及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信息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信息涉及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信息涉及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信息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信息涉及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八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的责任。

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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