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方生物(688382):益方生物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的程序(H股上市后适用)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的程序 (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职工董事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5. 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6.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其他内容。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五)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据公司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三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文件 倘股东拟提名候选人参选董事,须于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向公司秘书正式提交下述文件: (一)表明拟于股东会提名候选人参选董事的意向通知,通知须经股东正式签署,并以符合条件的方式清楚列明其姓名及地址(经本公司证券登记处根据记录核实及确认后方为有效);及 (二)经获提名候选人签署,表明其愿意获委任的通知,连同(i)获提名候选人基本情况、简历等书面材料,(ii)《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须披露的候选人资料及本政策第四条所载其他资料,及(iii)候选人对公布其个人数据的同意书。 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须于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会召集人。 为了让公司的股东有充足时间考虑有关选举候选人为公司董事的建议,公司促请拟提建议的股东于有关股东会前尽早递交其提名通知。 第四条为让股东在选举董事时作出知情决定,股东拟提呈决议案之意向通知须随附获提名候选人的下列资料: (一)全名及年龄; (二)在本公司及公司集团的其他成员公司(如有)担任的职位; (三)经历,包括(i)过去三年在证券于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公众公司担任的董事职务,及(ii)其他重要委任及专业资格; (四)候选人现时的工作以及股东应知悉的其他有关候选人能力及诚信的资料(包括业务经验及学历); (五)在本公司的任期或拟定任期; (六)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联交所上市规则》)的关系,或适当否定声明; (七)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本公司股份权益,或适当否定声明;(八)获提名候选人就《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3.51(2)(h)至(w)条规定披露的数据所发表的声明,或适当否定声明,表示概无任何资料须根据该等规定予以披露,亦无任何其他有关该名获提名参选董事之候选人的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及 (九)详细联络资料。 第五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政策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条本政策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政策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组织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本政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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