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方生物(688382):益方生物股东通讯政策(H股上市后适用)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 (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目的 本股东通讯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旨在载列有关条文,以确保本公司股东(以下简称“股东”)及其他持份者(包括潜在投资者)获本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提供有关本公司的公正且易于理解的资料。 第二条 原则 (一)董事会须负责: 1. 与股东保持持续对话,鼓励彼等积极与本公司沟通; 2. 制定本政策并定期检讨本政策,以确保其有效性; 3. 促进与股东及其他持份者的有效沟通;及 4. 鼓励股东积极与本公司沟通;及使股东能够有效行使其作为股东的权利。 (二)资料须以及时有效的方式传达。 第三条 通讯途径 (一)公司通讯 1.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所界定的以下简称“公司通讯”指本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其任何证券的持有人及投资大众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本公司文件: (1)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2)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 (3)会议通告; (4)上市文件; (5)通函;及 (6)代表委任表格。 2. 本公司的公司通讯将根据上市规则及时刊载于联交所网站 (www.hkexnews.hk)。 3. 公司通讯将以中、英文版本或(倘获许可)以单一语言按照上市规则及时提供予股东及本公司证券的非登记持有人。 (二)根据上市规则刊发的公告及其他文件 本公司应根据上市规则及时于联交所网站刊发公告(关于内幕消息、公司行动、交易等)及其他文件(如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三)公司网站 任何登载于联交所网站的本公司资料或文件亦将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www.inventisbio.com)。 (四)股东会 1. 本公司的年度股东会及其他股东会为本公司与其股东沟通的主要平台。 2. 本公司应根据上市规则及时向股东提供于股东会上提呈的决议案的相关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应是合理所需资料,以使股东能够就所提呈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3. 本公司鼓励股东参加股东会,或倘彼等无法出席会议,可委任代表代其出席会议并于会上投票。 4. 在适当或有需要的情况下,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董事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以及外聘核数师应出席本公司的股东会,以回答股东提问(如有)。 (五)股东查询 1. 关于持股事项的查询 股东应通过以下方式向本公司香港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其持股事项的查询:致电其热线+85228628555,或亲临其公众柜台(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2. 向董事会及本公司提出关于其他事项的查询 本公司一般不会处理口头或匿名查询。股东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公司发送书面查询交由董事会处理:邮寄至中国上海浦东新区张衡路1000弄63号。 第四条 本政策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五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政策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组织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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