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是科技(301218):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 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贷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二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内容; (二十七)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二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咨询。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如下事件: (一)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提供信息的部门(含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一)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等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于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发生本制度规定重要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提交报告的责任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将重大事项的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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