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旺电子(603228):《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12月09日 19:55:41 中财网
原标题:景旺电子:《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修订对照表
基于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改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 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4,800万股,于2017年1月6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800万股,于 2017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境外上市外资股 (以下简称“H股”),前述H股于【】年【】月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港联交所”)上市。
修改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84,784,137元。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一元。公司发行的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A股”;公司发行的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H股”。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 司发行的H股股份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 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 个人名义持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84,784,137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84,784,137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H 股后,公司的总股本为【】万股,均为普通股; 其中A股普通股【】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H股普通股【】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公司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第二十五条……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
修改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下条件之一:……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件之一:…… (4)中国证监会和公司其他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第 (五)、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公司其他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并应遵守适用法律 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第 (五)、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第(五)、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 就A股股份而言,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 提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一款第(三)、第(五)、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就上述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H股股份后,可在本公司选择下实时注销 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持作库存股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所有H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 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 (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 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签方式或加 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如 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不时 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 “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 签或机印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 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对公司股
修改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股东为认可结算所及 其代理人的除外),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对公司股 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在香港上市的H股股东 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 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任何登记在 H股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 (名称)登记在H股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 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补发新股票。 H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H股 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 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就本条而 言,公司的A股股份和H股股份视为同一类别股
修改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份。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对股东会 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 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修改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规则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公司利益。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修改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三)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 有关百分比率的规定计算所得的所有百分比率不 低于25%的交易(包括一次性交易与需要合并计 算百分比率的一连串交易)及不低于5%的关连 交易(包括一次性交易与需要合并计算百分比率 的一连串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人 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修改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 交易和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 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 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应
修改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 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参会、发言及投票的 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修改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按照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规定, 完成必要的备案或公告。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
  
  
修改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例不得低于10%。料,并完成必要的备案或公告。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规定股东会须因刊发股东会补充通知而延期的, 股东会的召开应当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规定延期。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1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
修改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 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 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 期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不 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修改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为认可结算所 及其代理人的除外),如该法人股东已委派代表出 席任何会议,则视为亲自出席。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 东可以授权其公司代表或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 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理 人;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 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 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 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人)行使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 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正式授权),且须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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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 票的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 受股东的质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前提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络、视频、 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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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包括自愿清盘);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如果在任何时候公司股份分为不同类别股 份,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 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另行召集的股东会议上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可进行。就本条而言,公司的 A股股份和H股股份视为同一类别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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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若任何 股东需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 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则该 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下 投的票数不得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要求,若任何股东须就相关议案放弃表决 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就指定议案只能够表决赞成 或反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反前述规定或 限制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任何表决不得计入表决结 果内。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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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或认可结 算所或其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若因法律法规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在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 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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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 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中职工代表为1人,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 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对董事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中职工代表为1人,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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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上款所称亲自出席,包括董事本人现场出席 和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 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 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 交易日内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 期限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中没有长居香港的,或独立 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或者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辞职报告应当在继任董 事产生后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修改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董事会组成人员的 1/3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继任独 立董事产生后生效。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董事会组成人员的1/3时,该 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继任独立董事产生后 生效。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十五)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符合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修改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的决策权限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 以下(提供担保除外)的关联交易,与关联 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 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会议审批。董事会对下列事项的决策权限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 (提供担保除外)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交易 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的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 经理会议审批。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 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监管机构规定须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尽管有上述规定,若公司发生的交易可能构 成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项下的关连交易 及/或须予公布的交易,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予以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4 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14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如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有额外限
修改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制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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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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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2名,全部成员为非执行董事,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具备《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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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 专长。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 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修改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修改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国家有关部门的 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修改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须在香港为H股股东委托一名或以上的 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H股股东收 取及保管公司就H股分配的股息及其他应付的款 项,以待支付予该等H股股东。公司委任的收款 代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要求。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若因法 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 法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方案实施 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 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认可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 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 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修改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收到通知。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向H股 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 也可以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者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将公司通讯 发送或提供给公司H股股东,以代替向H股股东 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公司 通讯。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 方式进行的,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之日视为 送达日期,但公司应当自电子邮件或传真发 出之日以电话方式告知收件人,并保留电子 邮件发送记录及电子邮件回执至决议签署;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的,电子邮件或 传真发出之日视为送达日期,但公司应当自电子 邮件或传真发出之日以电话方式告知收件人,并 保留电子邮件发送记录及电子邮件回执至决议签 署;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以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送出的,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章程规定确定送达日。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中的至少一家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 家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在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网站 等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A股股东发出的公 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
  
  
  
  
修改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告而言,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就向H股股东发出 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 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香港上市规则》相关要 求在本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香港上市 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网站(其中包括香港联 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网站(其中包括香港联 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网站(其中 包括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
修改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在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网站(其中 包括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 司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网站(其 中 包 括 香 港 联 交 所 披 露 易 网 站 (www.hkexnews.hk))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修改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第二百零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规定属于控股股东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本章程中 “关联(连)交易”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
修改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关联(连)方”包含《香 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关联(连) 关系”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关系”。 (四)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香 港上市规则》中“核数师”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 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 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 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要求的其 他独立性。 (五)库存股份,是指公司根据《公司法》、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收购 并尚未转让或注销的公司股份,就《香港上市规 则》而言,包括公司购回并持有或存放于中央结 算系统以在香港联交所出售的股份。除非《公司 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有关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否则公司不得就库存股份于公司任 何会议上直接或间接投票,且在任何特定时间确 定已发行股份总数时亦不得计入其中。
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 过施行。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 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特别说明:
1、除以上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2、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在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于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继续有效,直至《公司章程》(草案)生效之日起失效。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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