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发教育(30055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12)

时间:2025年12月09日 19:45:31 中财网
原标题:佳发教育: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12)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股东、参股公司以及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公司、公司相关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收信息的主要联络人。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全资控股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3%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上报人员应对自己上报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负责。

第七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关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知悉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证券部备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议案:拟提交公司或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审议并做出决议的事项;
(二)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公司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将发生以下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4、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有公司产品价格、结构或市场结构重大调整,主要供货商或关键客户变化可能导致利润大幅变动,原材料、燃料、动力成本变化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获取新的资质或市场准入证明,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得到生产许可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关键生产技术革新,提供新的服务以及进入新的业务领域,新的销售模式可能导致销售收入大幅变动,公司内部新的重大项目建设,非正常停产、生产事故、产品事故对公司经营生产重大影响等;
5、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6、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7、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1、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12、产品的检测报告;
13、报告责任人认为有义务报告的其他情形。

(三)重大风险: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四)重大交易
1.资产性交易: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除外)、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但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与上述交易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生产经营性交易: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生产经营重大合同包括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符合以下标准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
(1)单个合同或同一项目下多个合同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日常经营合同;
(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3)公司或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3.关联交易
4.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及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5.财务资助
(五)控股股东和5%以上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参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采取12个月累积计算)、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5、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
7、报告责任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九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重大信息内部收集的联络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报告责任人应当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信息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后向董事会汇报;
(四)需要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重大信息报告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机构、经营方针及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公司内部的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事项等情况由公司投资中心提供;(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遭受重大毁损等情况由该投资中心提供;
(二)董事会、股东会、股本变动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情况由证券部提供;(三)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的情况等由证券部提供;
(五)非主营业务的对外投资情况(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由投资中心提供;
(四)因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相关情况由公司证券部提供;(五)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等情况由证券部提供;
(六)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由证券部提供;(七)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由证券部和财务中心提供;(八)公司发展战略、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由公司投资中心提供;
(九)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由公司投资中心、销服中心、供应链中心、财务中心提供;
(十)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的变化、重大人事变动等情况,由公司综合中心提供;
(十一)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产品结构或市场结构重大调整、主要供货商或关键客户变化可能导致利润大幅变动,原材料、燃料、动力成本变化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对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政策的调整,获取新的资质或市场准入证明,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得到生产许可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关键生产技术革新,提供新的服务以及进入新的业务领域,新的销售模式可能导致销售收入大幅变动,公司内部新的重大项目建设,非正常停产、生产事故、产品事故对公司经营生产重大影响等等由财务中心、销服中心、方案中心、产研中心、供应链中心提供;
(十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订立的借贷、重大担保、筹融资等合同由财务中心投资与风控中心提供;
(十三)非主营业务的对外投资情况由投资中心、财务中心、证券部提供;(十四)公司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由事项履行所涉及的该持股5%以上的股东提供,证券部监测;
(十五)受中国证监会稽查、处罚事项(如有)由董事会秘书提供;(十六)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股份占比例5%以上的股东、公司的参股公司根据本制度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情况,由其相关责任人和联络人提供;
(十七)关联交易事项由销服中心、财务中心、供应链中心等提供;(十八)生产经营性合同如达到重大标准由销服中心、财务中心、供应链中心等提供;
(十九)重大事项中重大风险信息由财务中心提供;
(二十)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收到政府大额补贴信息由财务中心提供;
(二十一)本制度所规定的各信息报告相关责任人及联络人员,对于其他认为应当报告的情况,依职责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了解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在使用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或对某项重要事件进行表述时,均以公司对外公告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报告义务,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会将追究相应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负有重大信息报告责任的人员,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向董事会或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开始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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