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建材(600801):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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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2月09日 17:50:4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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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新建材: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证券简称:
华新建材 证券代码:600801 公告编号:2025-056
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取消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情况
鉴于取消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详情请见附件一。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总裁李叶青先生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前,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将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特此公告。
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附件一: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内容
一、对《公司章程》的修订
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在此不逐项列示。
| 序号 | 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 |
| 1 | 目录
......
第八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十章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 | 目录
......
第八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九十章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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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合法权利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利,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48条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审计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
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合法权利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利,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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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54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 | 第54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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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85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第85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由监事会主席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监事会主席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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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100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
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每届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提
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在提名董事、监事
时,应尽可能征求股东的意见。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 第100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
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
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每届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
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在提名董事、监
事时,应尽可能征求股东的意见。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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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个
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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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109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109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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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九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168条至第176条
第二节监事会
第177条至第182条 | 删除本章节 |
| 8 | 第215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传真方式、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 | 删除本条 |
二、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 序号 | 原条款 | 拟修订 |
| 1 | 第4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第4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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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32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32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监事会主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监事会主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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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44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
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
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每届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
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在提名董事、监
事时,应尽可能征求股东的意见。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 第44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
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每届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提
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在提名董事、监事
时,应尽可能征求股东的意见。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个
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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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 序号 | 原条款 | 拟修订 |
| 1 | 第4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治理与合规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和内部控制;(3)监督及评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及其实施;(4)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之间的沟通;(5)审核公司的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6)评估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7)负责对公司关联交易
的控制和监管;(8)代表董事会审阅
半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并
向董事会发表意见;(9)提议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10)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第4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治理与合规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
……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1)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
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和内部控
制;(3)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4)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
沟通;(5)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6)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7)
负责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控制和监管;
(8)代表董事会审阅半年度财务报
告、年度财务报告,并向董事会发表意
见;(9)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
责人;(10)《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11)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 2 | 第14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该等董事必须在
会议开始时出席并始终在场。有关董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
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
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
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
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
事会会议。 | 第14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该等董事必须在会议
开始时出席并始终在场。有关董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
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
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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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21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
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 | 第21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
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 |
| | 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
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一名独立董事的
监督下进行统计。
...... | 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
一名监事或者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
行统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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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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