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德生物(30068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12月09日 17:46:11 中财网
原标题:艾德生物: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度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或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公司根据本制度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九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故意隐瞒、销毁有关事实证据,或故意给调查工作制造困难的;
4、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5、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积极主动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的;
4、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5、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的追究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经济处罚;
7、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8、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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