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宏达(002211):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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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2月08日 21:41:1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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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ST宏达: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
ST宏达 公告编号:2025-052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2022年1月7日,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通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2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情请见公司2022年1月1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该事项导致部分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公司提出索赔,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定期报告相关内容以及《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0)、《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2024-008、2024-025、2024-042、2024-056)。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24]沪民终660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需向张*、叶*杰、赵*琴分别支付投资差额损失243,788.95元、64,287.06元、774,922.26元;杨鑫对宏达新材上述付款义务在2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乐美彧对宏达新材上述付款义务在3%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宏达新材上述付款义务在2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截至披露日,累计收到相关案件材料共计228件,涉案金额
29,164,679.13元,其中已和解20件,涉案金额1,888,162.03元,已赔付金额1,280,572.10;剩余208件尚未赔付,涉案金额27,276,517.10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新东方”)存在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如下: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
金额
(万
元)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
果及影响 |
| 北京富欧航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富欧航电”)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合同买卖
纠纷,截至起诉前,上海观峰共剩余4,49
2,890.6未支付,富欧航电于2021年5月16
日提起诉讼,原告为富欧航电,被告为上
海观峰。 | 449.29 | 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富
欧航电货款4,492,89
0.60元、逾期付款利
息以及保险费5,000
元。公司已上诉,二
审已裁定维持原判。 | 2022年2月14日法院
执行2,007,978.02元,冻
结上海观峰四台机器设
备。近日,上海市青浦区
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
书,裁定拍卖上海观峰被
查封的四台机器设备。 |
| 上海大华正盛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大华”)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租赁合同
纠纷,上海大华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
院。原告为上海大华,被告一为上海观峰,
被告二为上海宏达。诉求上海观峰给付厂
房租金及相关损失费用1,541,746.24元,
诉求上海宏达承担连带责任。 | 154.17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
院判决上海观峰支付
租金、搬迁滞纳金、
房屋占用费等费用,
并进行搬迁。同时判
决上海宏达不承担连
带责任。 | 因上海观峰无力支付,上
海大华申请查封并拍卖上
海观峰设备。 |
| 公司2023年6月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
院送达的《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20
21】沪0104执6361号)(以下简称“通知
书”)。根据上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
上海澳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澳银投资”)与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合同纠纷
一案中,澳银投资对公司申请代位追偿,
要求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履行
对上海鸿孜42,217,580.18元到期债务。
收到通知书后公司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
出书面执行异议,后续公司未再收到徐汇
区人民法院相关文书。2023年8月25日,
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
《应诉通知书》(【2023】沪0112民初4
0494号)和《民事起诉状》。澳银投资以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将公司诉至闵行区法
院,涉案金额848万元。澳银投资申请保 | 848.00 | 一审判决:“被告上
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原告上海澳银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848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 因有待执行款项未能如期
支付,导致公司因相关纠
纷被相关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裁定拍卖、变卖
被执行人宏达新材名下东
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12
00万元的股权份额。 |
| 全,保全案号为(2023)沪0112执保3612
号,申请保全金额为848万元,公司账户
被冻结365325.32元。 | | | |
| 东莞新东方因合同纠纷诉东莞市亿凡硅
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亿凡硅橡胶科
技有限公司反诉东莞新东方。 | 427.05 | 一审审理中 | |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尚未判决案件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4]沪民终660号)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9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