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宁德时代:海外监管公告-关於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ontemporary Amperex Technology Co., Limited 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3750) 海外監管公告 關於注銷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的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而作出。 茲載列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於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 http://www.szse.cn/)及巨潮資訊網( www.cninfo.com.cn)所發佈之《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注銷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的公告》,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曾毓群先生 中國?寧德,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曾毓群先生、潘健先生、李平先生、周佳先生、歐陽楚英博士;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吳育輝博士、林小雄先生及趙蓓博士。 证券代码:300750 证券简称:宁德时代 公告编号:2025-100 证券代码:300750 证券简称:宁德时代 公告编号:2025-1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存在离职以及第三个行权期届满但股票期权到期未行权等情形,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应由公司注销。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一)根据公司 2021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召开至今,公司 2021年激励计划中 1名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因离职导致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该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592份不得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二)根据公司 2021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为“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前述约定期间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由公司注销。 公司 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为 2024年11月 19日至 2025年 11月 18日。截至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届满,除上述离职的激励对象外,3名激励对象当期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812份股票期权到期未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以上两种情形合计注销 2,404份股票期权,根据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相关手续。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和中介机构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公司 2021年激励计划中部分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存在离职以及第三个行权期届满但股票期权到期未行权等情形,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前述人员已获授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应予以注销。因此,同意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21年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存在离职以及第三个行权期届满但股票期权到期未行权等情形,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等人员已获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应予以注销。公司本次关于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 (三)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的原因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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