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均胜电子: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2月05日 23:05:27 中财网
原标题:均胜电子: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會戰略與ESG委員會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寧波均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治理結構,適應公司戰略發展需要,提升公司環境、社會及管治(ESG)管理水平,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確定公司發展規劃,健全投資決策程序,加強決策科學性,提高重大投資決策的效益和決策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寧波均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特設立董事會戰略與ESG委員會,並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董事會戰略與ESG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重大投資決策、可持續發展和ESG相關政策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戰略與ESG委員會成員由七名董事組成,其中至少括一名獨立董事。

本工作細則中「獨立董事」的含義與《香上市規則》中「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含義一致。

第四條 戰略與ESG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戰略與ESG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公司董事長擔任。

第六條 戰略與ESG委員會委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內不存在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佈為不適當人選的情形;
與判斷能力及相關專業知識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不符合前條規定的任職條件的人員不得當選為戰略與ESG委員會委員。戰略與ESG委員會委員在任職期間出現前條規定的不適合任職情形的,該委員應主動辭職或由公司董事會予以撤換。

第八條 戰略與ESG委員會因委員辭職或免職或其他原因而導致人數低於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公司董事會應盡快指定新的委員人選。在戰略與ESG委員會委員人數達到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以前,戰略與ESG委員會暫停行使本工作細則規定的職權。

第九條 《公司法》《公司章程》關於董事義務規定適用於戰略與ESG委員會委員。

第十條 戰略與ESG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並由委員會根據上述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十一條 戰略與ESG委員會下設投資評審小組和ESG工作小組,由公司總裁任投資評審小組和ESG工作小組組長,另各設副組長一名。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二條 戰略與ESG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是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重大投資策略、可持續發展和ESG相關政策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 戰略與ESG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十四條 戰略與ESG委員會應作好董事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為董事會決策提供必要依據。

前期準備工作,並提供公司有關方面的資料,其中:
投資評審小組工作職責如下:
(一) 由公司有關部門或控股(參股)企業的負責人向投資評審小組報告重大投資融資、資本運作、資產經?項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報告以及合
作方的基本情況等資料;
(二) 由投資評審小組負責對重大投資融資、資本運作、資產經?項目進行初審,簽發立項意見書,並報戰略與ESG委員會備案;
(三) 由公司有關部門或控股(參股)企業對外進行協議、合同、章程及可行性報告等事項的談判並將談判情況和相關資料上報投資評審小組;(四) 由投資評審小組對本條第三項所述資料進行評審,簽發書面意見,並向戰略與ESG委員會提交正式提案。

ESG工作小組工作職責如下:
(一) 提議符合公司戰略的ESG事宜相關框架、政策及行動計劃;
(二) 評估及管理公司日常經?的ESG相關風險及事宜,括氣候變化以及自然相關的依賴、影、風險與機遇等;
(三) 提議括氣候與自然相關等ESG目標,並監督檢查相關目標進展。

(四) 負責與公司相關部門及各子公司的溝通,協調推進ESG相關事宜落地執行;
(五) 收集、整理、編製公司就ESG相關事宜表現的公開披露;
(六) 定期向戰略與ESG委員會進行匯報;
(七) 其他ESG相關事宜。

第十六條 戰略與ESG委員會根據投資評審小組或ESG工作小組的提案召開審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 戰略與ESG委員會會議由戰略與ESG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會議召開前兩天通知全體委員,但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其他一名委員主持。

第十九條 戰略與ESG委員會會議通知應至少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方式;
(二) 會議召集人;
(三) 會議需要討論的議題;
(四) 會議連絡人及聯繫方式;
(五) 會議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條 戰略與ESG委員會會議的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如會議採取通訊方式召開,表決方式為簽字表決。

第二十一條 戰略與ESG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二條 戰略與ESG委員會委員可以親自出席會議,也可以委託其他委員代為出席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戰略與ESG委員會委員委託其他委員代為出席會議並行使表決權的,應向會議主持人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不遲於會議表決前提交給會議主持人。

第二十四條 授權委託書應由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簽名,應至少括以下內容:
(四) 對會議議題行使投票權的指示(贊成、反對、棄權)以及未做具體指示時,被委託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決的說明;
(五) 授權委託的期限;
(六) 授權委託書簽署日期。

第二十五條 戰略與ESG委員會委員既不親自出席會議,亦未委託其他委員代為出席會議的,視為未出席相關會議。戰略與ESG委員會委員連續兩次不出席會議的,視為不能適當履行其職權,公司董事會可以撤銷其委員職務。

第二十六條 戰略與ESG委員會審議會議議題可採用自由發言的形式進行討論,但應注意保持會議秩序。發言不得使用帶有人身攻擊性質或其他侮辱性、威脅性語言。會議主持人有權決定討論時間。

第二十七條 投資評審小組和ESG工作小組組長、副組長可列席戰略與ESG委員會會議,必要時亦可邀請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專業諮詢顧問、法律顧問列席會議。

第二十八條 戰略與ESG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細則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戰略與ESG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三十條 戰略與ESG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三十一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未經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授權,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六章 迴避制度
第三十二條 戰略與ESG委員會委員個人或其直系親屬或戰略與ESG委員會委員及其直系親屬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會議所討論的議題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會議上應當詳細說明相關情況並明確表示自行迴避表決。但戰略與ESG委員會其他委員經討論一致認為該等利害關係對表決事項不會產生顯著影的,有利害關係委員可以參加表決。公司董事會如認為前款有利害關係的委員參加表決不適當的,可以撤銷相關議案的表決結果,要求無利害關係的委員對相關議案進行重新表決。

第三十四條 戰略與ESG委員會會議在不將有利害關係的委員計入法定人數的情況下,對議案進行審議並做出決議。有利害關係的委員迴避後戰略與ESG委員會不足出席會議的最低法定人數時,應當由全體委員(含有利害關係委員)就該等議案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等程序性問題作出決議,由公司董事會對該等議案進行審議。

第三十五條 戰略與ESG委員會會議記錄及會議決議應寫明有利害關係的委員未計入法定人數、未參加表決的情況。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工作細則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工作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工作細則如與國家日後頒佈的法律、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工作細則由公司董事會解釋。

寧波均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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