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均胜电子:海外监管公告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等文件
原标题:均胜电子:海外监管公告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等文件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所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所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寧波均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699)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由根據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而作出。 茲載列本公司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的公告如下,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寧波均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兼執行董事 王劍峰先生 中國寧波,2025年12月5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成員括:(i)執行董事王劍峰先生、陳偉先生、李俊彧女士及蔡正欣先生;(ii)非執行董事朱雪松先生及周興宥先生;及(iii)獨立非執行董事魏學哲教授、魯桂華教授、余方教授及席絢樺女士。 宁宁波波均均胜胜电电子子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 内内幕幕信信息息知知情情人人登登记记管管理理制制度度 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 则则 第第一一条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第二二条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第三三条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第二二章章 内内幕幕信信息息定定义义及及范范围围 第第四四条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1)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及(2)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其各自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各自的上市证券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该公司(及其子公司)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数据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消息。 第第五五条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连)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或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第三三章章 内内幕幕信信息息知知情情人人定定义义及及范范围围 第第六六条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第七七条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第四四章章 内内幕幕信信息息知知情情人人的的保保密密责责任任 第第八八条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第九九条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第十十条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通过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第五五章章 内内幕幕信信息息知知情情人人档档案案登登记记管管理理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各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原因、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获取内幕信息内容等项目。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及时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及时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及时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要求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交易知情人档案的汇总。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行政管理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要求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及时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负责报送信息的公司职能部门应在提供信息之前,通过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及时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涉及内幕信息的,在严格按管理决策权限履行报告义务的同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及时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第十十九九条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汇总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对相关信息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第二二十十条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将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登记送达公司。 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第第六六章章 罚罚 则则 第第二二十十二二条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宁波证监局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同时负有保密责任,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触犯有关法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第七七章章 附附 则则 第第二二十十五五条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第二二十十六六条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第二二十十七七条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 宁宁波波均均胜胜电电子子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 董董事事和和高高级级管管理理人人员员所所持持公公司司股股份份及及其其变变动动管管理理办办法法 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则则 第第一一条条 为加强对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管理,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第二二条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办法中的“买卖”及“交易”应具有和《守则》中相同的范围和含义。 第第三三条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香港上市规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第四四条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第五五条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包括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第第二二章章 股股份份管管理理 第第六六条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第七七条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第八八条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如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授予期权/选择权去认购或购买其所属公司股票,而于授予期权/选择权之时已订下有关期权/选择权的行使价格,则授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期权/选择权将被视为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易。然而,若按授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权/选择权的有关条款,在行使该期权/选择权时方决定行使价格,则于行使有关期权/选择权时方被视为进行交易。 第第九九条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第十十条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或信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包含上述股票的投资基金交予专业机构管理的账户,不论基金经理是否已获授予全部决定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在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以下期间: 1.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60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2.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30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三)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四)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必须在每次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为上述第(一)项规定而不得买卖其证券的期间开始前,预先通知香港联合交易所。 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欲买卖公司股票,应在买卖之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及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对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公司回复须在收到通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出具,并且获准买卖股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批准后的五个交易日。公司董事会须保存上述通知和确认的书面记录。本款所述“交易日”指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董事会秘书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长买卖公司股票的,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相关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在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函之后才能进行有关公司股票的交易。前述所指定的董事在未通知董事长及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函之前,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第三三章章 信信息息申申报报与与信信息息披披露露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规定的必须接受股份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权益披露系统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CA证书及通过香港交易所线上权益披露系统,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上述个人基本信息。 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由于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相关规则及本办法的,引起的后果和责任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第十十九九条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证券交易所于次日公开展示上述信息。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对上述事项另有规定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第二二十十条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达到 5%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第四四章章 内内幕幕交交易易 第第二二十十二二条条 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参与收购或出售事项( 《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界定为须予公布的交易、第十四A章界定的关连交易,或涉及任何内幕消息者)的任何洽谈或协议,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自其开始知悉或参与该等事项起,直至有关资料已公布为止,禁止买卖公司股票。参与该等洽谈或协议、又或知悉任何内幕消息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提醒并无参与该等事项的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倘有内幕消息,而他们亦不得在同一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 如未经许可,董事不得向共同受托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即使是该等董事须向其履行受信责任的人士)披露机密资料、或利用该等资料为其本人或其他人士谋取利益。 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 绝对禁止 1. 无论何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管有与公司股票有关的内幕消息,或尚未办妥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所需手续,均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证券。 2. 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作为另一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管有与公司股票有关的内幕消息,均不得买卖任何该等证券 。 第第二二十十五五条条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尽量确保公司的任何雇员 、或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不会利用他们因在公司或该附属公司的职务或工作而可能管有与任何公司股票有关的内幕消息,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禁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证券之期间买卖该等证券。 第第五五章章 处处罚罚 第第二二十十六六条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法买卖公司股票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况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第二二十十七七条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法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会券交易所进行报告。 第第二二十十八八条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法买卖公司股票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对其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违法买卖公司股票的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应就违法行为尽快作出书面说明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宁波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第五五章章 附附则则 第第二二十十九九条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第三三十十条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第三三十十一一条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 附件一: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 附件二:有关买卖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买买卖卖公公司司证证券券问问询询函函 编号: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签名: 年 月 日 有有关关买买卖卖公公司司证证券券问问询询的的确确认认函函 编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宁宁波波均均胜胜电电子子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 董董事事会会秘秘书书工工作作制制度度 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则则 第第一一条条 为提高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第二二条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第三三条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仅允许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第二二章章 选选 任任 第第四四条条 公司董事会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第五五条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第六六条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第第七七条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第八八条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第九九条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第十十条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第三三章章 履履 职职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会议及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第十十九九条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向上交所报告。 第第二二十十条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第二二十十二二条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参加,并提供会议资料。 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第二二十十五五条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第二二十十六六条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第二二十十七七条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第四四章章 培培 训训 第第二二十十八八条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交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第第二二十十九九条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主题。 第第三三十十条条 根据上交所网站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考试纪律、考试成绩等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选择参加培训的时间和方式。 第第五五章章 考考 核核 第第三三十十一一条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实施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 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期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离任考核期间为其任职之日至离任之日。 第第三三十十二二条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5月15 日或离任前,主动向上交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 书的,公司董事会应督促该董事会秘书提交。 第第三三十十三三条条 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内个人履职情况。 第第六六章章 惩惩戒戒 第第三三十十四四条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相关监管规则,情节严重的,上交所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第第七七章章 附附 则则 第第三三十十五五条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第三三十十六六条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第三三十十七七条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 宁宁波波均均胜胜电电子子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 防防范范控控股股股股东东或或实实际际控控制制人人及及关关联联方方资资金金占占用用管管理理办办法法 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则则 第第一一条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第二二条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往来行为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第三三条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第四四条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第二二章章 防防范范资资金金占占用用原原则则 第第五五条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严格限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第七七条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第八八条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第九九条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第三三章章 防防范范资资金金占占用用措措施施 第第十十条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定期以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经营性、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披露,并依法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前述事宜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以上独立董事,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以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第十十九九条条 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监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第四四章章 责责任任追追究究及及处处罚罚 第第二二十十条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产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第第二二十十二二条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第五五章章 附附则则 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第二二十十五五条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 宁宁波波均均胜胜电电子子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 独独立立董董事事专专门门会会议议制制度度 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 则则 第第一一条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第二二条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亦应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规定。 第第三三条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第四四条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的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第二二章章 独独立立董董事事专专门门会会议议的的职职责责 第第五五条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第六六条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第七七条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第八八条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其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的年度述职报告中,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其中包括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第第三三章章 独独立立董董事事专专门门会会议议的的运运行行 第第九九条条 公司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第十十条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取现场召开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也可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独立董事应对专门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独立董事对专门会议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第四四章章 附附 则则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 宁宁波波均均胜胜电电子子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 期期货货和和衍衍生生品品交交易易管管理理制制度度 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 则则 第第一一条条 为规范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均胜电子”)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第二二条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第三三条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事先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第四四条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二)公司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原(三)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第二二章章 交交易易品品种种与与类类型型 第第五五条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第六六条条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第三三章章 审审批批权权限限与与信信息息披披露露 第第七七条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第第八八条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第九九条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第四四章章 交交易易管管理理及及风风险险管管控控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的额度范围内行使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职责,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具体操作方案的审定等。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相关责任部门: 财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包括交易计划的编制、可行性分析、资金安排、业务操作、会计核算及日常管理汇报等工作,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管理层及董事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法务部门负责对期货和衍生品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提供法律支持等。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公司财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第五五章章 信信息息隔隔离离 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参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第十十九九条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各个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分工明确,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第六六章章 责责 任任 第第二二十十条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第七七章章 附附 则则 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第二二十十二二条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 本制度正式实施后,公司原《均胜电子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均胜电子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相应废止。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 则则 第第一一条条 为规范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第二二条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第三三条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第四四条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第二二章章 投投资资者者关关系系管管理理的的目目的的和和基基本本原原则则 第第五五条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并倡导投资者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第六六条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第三三章章 投投资资者者关关系系管管理理的的内内容容和和方方式式 第第七七条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机构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第八八条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第九九条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应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第十十条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应积极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也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相关活动,使调研对象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调研对象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在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召开业绩说明会。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其他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第十十九九条条 公司应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e互动平台等网络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查看上证e互动平台的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按规定及时处理和回复。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需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第二二十十条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第二二十十二二条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第二二十十五五条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第四四章章 投投资资者者关关系系管管理理的的组组织织和和实实施施 第第二二十十六六条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的各事业部和研究院、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第第二二十十七七条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第二二十十八八条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第二二十十九九条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第三三十十条条 公司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第三三十十一一条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载内容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等文件资料按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分类存档,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第五五章章 附附 则则 第第三三十十二二条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第三三十十三三条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第三三十十四四条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 宁宁波波均均胜胜电电子子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 信信息息披披露露事事务务管管理理制制度度 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 则则 第第一一条条 为规范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第二二章章 本本制制度度的的制制定定、、实实施施与与监监督督 第第二二条条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和修改,并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实施。 第第三三条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子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子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第四四条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公司财务部门及财务负责人、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第第五五条条 本制度的实施由公司独立董事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第六六条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上交所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第三三章章 本本制制度度的的内内容容 第第七七条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 A 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 H 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年度业绩公告、中期业绩公告和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及任何《香港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披露。 第第八八条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并公告。其中:A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H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二十一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 H 股定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 其他定期报告包括公司的股权变动月报表等,公司应当在不迟于每月结束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30分钟披露月报表,载明股本证券、债务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如适用)于月报表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第九九条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为编制定期报告的责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编制临时报告的责任部门,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公司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第十十条条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应披露的重大交易、关联(连)交易以及其它重大事件等,其披露内容和审议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A 股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如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以临时报告的形式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的披露: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交所审核备案。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审议定期报告、应披露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的,公司除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外,还应披露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交所,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应披露的交易: (一)公司应披露的交易主要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须予披露其他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7、其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须予披露的交易。。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