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三一重工: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可持續、高質量發展,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提升公司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相關規範性文件規定,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是董事會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監督指導公司環境保護、社會責任、規範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實施,推動公司的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的發展。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成員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至少括一名獨立董事。 第四條 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可持續發展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公司董事長擔任。 第六條 可持續發展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並由委員會根據上述第三條至第五條的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七條 可持續發展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作為日常辦事機構,協助可持續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開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八條 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 統籌推動公司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公司治理體系建設(以下簡稱機遇對公司業務影提供建議; (三) 研究公司ESG相關規劃及重大事項,並推動、指導ESG工作的執行情況,提出相應建議; (四) 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提供ESG培訓,定期監督檢查公司ESG工作的實施情況,並就改善ESG績效表現提供建議; (五) 審閱公司ESG相關披露文件,括但不限於年度ESG報告,並向董事會匯報; (六) 對其他影公司可持續發展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七) 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及相關法律法規中涉及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工作小組籌備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會議,執行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的有關決議,並對公司ESG工作進行持續監督。 第十條 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的提案應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第十一條 公司應為委員會履行其職責提供必要的資源,其中括與本公司環境、社會及管治表現和匯報相關的資源。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會議召開前3天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其他一名委員主持。 第十三條 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會議可以採取現場會議或通訊會議形式召開,現場會議的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通訊會議的表決方式為投票表決。 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條 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十八條 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十九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工作細則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本工作細則中「獨立董事」的含義與《香上市規則》中「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含義一致。 第二十一條 本工作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工作細則如與國家日後頒佈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 的規定執行,並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工作細則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生效並實施,修改時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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