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特威(6882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2月05日 16:55:43 中财网
原标题:思特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考核及管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相关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
第六条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

第七条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金额为9.6万元人民币/年。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标准: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确定。

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最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届时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激励计划而定。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平均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应根据情形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收回。

本条关于约束与止付追索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