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5 <
月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部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证监会、交易所规章指引等修订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监事会的职能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治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亦将作出相应修订。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一条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 |
| 2 | 第五条公司住所为中国(上海) | 第五条公司住所为中国(上海)自 |
| | 自由贸易试验区祥科路111号3
号楼6楼612室。 | 由贸易试验区祥科路111号3号楼
6楼612室,邮政编码200131。 |
| 3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184.1572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
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应由
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
册资本及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再
就因此而需要修改本章程的事项
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
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手续。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184.1572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
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
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本
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
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
更登记手续。 |
| 4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
| 5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 6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7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8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
| 9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10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
| 11 | 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股票在境
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除同比例
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
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不
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 |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公司股票在境
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除同比例配
股、转增股本、分配股票红利情形
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
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 |
| 12 | 第二十四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五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3 |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14 |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
| 15 | 第三十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
| 16 |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二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17 | 第三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 第三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 18 |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除
外。 |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
| 19 |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五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 |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
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
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
(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
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
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
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
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 20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 |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21 | 第三十七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八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 22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60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
出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
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
| | | 裁定的,公司将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 23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
| 24 |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 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
| |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的,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25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
| |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26 |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 删除条款 |
| |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
| 27 | 新增章节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
| | |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
| | |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
| 28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
| |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
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
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 29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 第五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 |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 |
| 30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
…… |
| 31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公
司市值的1%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
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并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五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公司市值
1% 3,000
的 以上,且超过 万元的关
联交易,应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
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
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
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
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
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
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
定。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 |
| | | 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并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 32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
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持股股数按
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持股股数按该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
| 33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一般为公司住所地。股东
大会召开地点有变化的,应在会
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本公司召开股
东会的地点一般为公司住所地或会
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
召开地点有变化的,应在会议通知
中予以明确。 |
| 34 |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
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
公司的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 |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 | 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
| 35 | 第五十三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 36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 第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10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除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37 |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
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以及对应
的表决权数量、股东会议案是否涉
及《上市规则》第4.5.10条、第4.5.11
条规定事项等情况;
(五)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七)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
|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38 |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将根据当时适用的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一般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一百零
四条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
(四)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一百零
五条规定的应披露情形; |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将根据当时
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一般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一百零八
条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
(四)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一百零九
条规定的应披露情形;
(五)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六)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
| | (五)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六)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 39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然人股东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个人股东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
| 40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分别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
| 41 | 第六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 删除条款 |
| |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42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大会。 | 第七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43 | 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44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 45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
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 |
| | 事长主持)主持;公司未设副董
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监事会副主席主持;公司未设监
事会副主席或监事会副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公司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46 | 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
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时披露。 | 第八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
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
时披露。 |
| 47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
| |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 48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 49 |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 第八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
| |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大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50 |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51 | A B
第八十三条持有 类股份及
类股份的股东对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的议案进行表决时,持有A类
股份的股东每股可投5票,持有B
类股份的股东每股可投1票。但
公司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行使表
决权时,每一A类股份享有的表
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B类股份的
表决权数量相同,均可投1票:
(一)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A
(二)改变 类股份享有的表决
权数量;
(三)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 A B
第八十七条持有 类股份及 类
股份的股东对提交股东会表决的议
案进行表决时,持有A类股份的股
东每股可投5票,持有B类股份的
股东每股可投1票。但公司股东会
A
对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
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
一B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均
可投1票:
(一)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A
(二)改变 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
数量;
(三)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
| | (四)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出具
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
股东大会对前款第(二)项作出
决议,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但根据本章程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将相应数量A
类股份转换为B类股份的除外。 | (四)聘请或者解聘审计委员会成
员;
(五)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
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股东会对前款第(二)项作出决议,
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
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
条规定,将相应数量A类股份转换
为B类股份的除外。 |
| 52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
| 53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第八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54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 第九十条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
| | 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
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
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股东权利征
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
托所必需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
| 55 | 第八十七条第四款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
表决,应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但按本章程规定
需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决定的
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
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决,应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
按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
| 56 | 第九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 第九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 | 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按以下程序和
规定提名:
(一)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如有),本条以下
同)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持有
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监事
(不含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本条以下同)候选人;
(二)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
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
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对提案
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
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
定的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讨
论,并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其中,董事提名人在
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就候选人
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职业操
守和兼职情况等事项向股东大会
提交专项说明;
(三)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民主
提名并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 | 董事候选人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提
名:
(一)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
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二)职工董事由职工民主提名并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提名: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l%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且依
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由提名委员会进行资
格审查,经审查符合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表决,
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
| |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提
名: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l%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且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由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经
审查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
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发表声明;
(三)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
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
会的书面意见;
(四)对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
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
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
| |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
况进行说明。 | |
| 57 |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现场会议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 58 |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一百〇四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普通股股东和类别股股东
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
告。 |
| 59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
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 |
| |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
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本条第一
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
的,公
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
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
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
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
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
意见。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所列情形
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
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
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本条
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
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
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
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
| 60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
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 第一百一十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
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
| |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不设职
工代表董事。 |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
事1名。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
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
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
同的补偿、董事离职后的义务及追
责追偿等内容。
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任职的补
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
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
送。 |
| 61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
|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
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整体利益和
全体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
利,避免事实上及潜在的利益和
职务冲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
| |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62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
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
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
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
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
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
会,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
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
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
权委托;
…… |
| 63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30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解除该董事职务。
董事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二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 分之一,且无疾病、境外工作或学
习等特别理由的,证券交易所将公
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
分之二的,公司监事会应对其履职
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
做出决议并公告。 | |
| 64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通知全体股东。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该
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
生效。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的人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时,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该独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
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该董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
辞任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
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时,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
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
内完成补选。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 |
| | 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
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
后生效。 |
| 65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中,董
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
的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但最短不得短于2年。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
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其中,董事对公司商业秘
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董事对公司的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定,但最短不得短于2年。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仍应当履行。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
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
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
行审查。 |
| 66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一十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 | |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67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在董事任
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
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
| 68 |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职责职权、选举、更换及
罢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 删除条款 |
| 69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且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由9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且独
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设
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或更换。 |
| 70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
(十七)向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委员会等工作机构了解情况;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
(十七)向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委员会等工作机构了解情况;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71 |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董事会
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董事会应
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72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
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
| | 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公司未设副
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或者公司未设副董事长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 73 | 第一百二十六条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
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74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
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董事会
召开前5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应确保全体董事、监事均
收到会议通知,并且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对于会议通知方式及会
议时限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直接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者
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董事会召
5
开前 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
确保全体董事均收到会议通知,并
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对于会议通
知方式及会议时限作出说明;未根
据上述通知时限进行通知,但全体
董事出席并进行表决的,视为全体
董事同意豁免通知时限。 |
| 75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
| | 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时,应当充分收集信息,谨慎判断
所议事项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
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材料是否充
足、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 |
| 76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77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
决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
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
决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
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决议表决
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视
频会议、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进行召开,可以用传真
方式或者其他书面形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
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 |
| | 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
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
数,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将其对
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
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通过电子邮
件方式发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并
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后合理期限内
将原件送至公司。 | 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书
面签署文件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
人数,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将其对
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
签字确认后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后合
理期限内将原件送至公司。 |
| 78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
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意
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
法律责任。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
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 |
| 79 | 新增章节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
| | |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
| | |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
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每年
将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
同时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
| | |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一百四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
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
| | |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第一百四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
| | |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
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 80 | 新增章节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3名,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
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
| | |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设置战略 |
| | |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四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
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
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
|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关部门的规定,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与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五十一条战略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
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
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
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
| | |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发展战
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
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
检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81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
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责任,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
追偿等内容。 |
| 82 |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章程第一百
零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 |
| |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公司应
当披露该董事候选人具体情形、
拟聘请该董事候选人的原因以及
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八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章程关于公司应当披露董事候选人
具体情形、拟聘请董事候选人的原
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 83 | 第一百三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
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
| 84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总经理对
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总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
| |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85 | 第一百四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劳务合同
规定。 | 第一百五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
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86 | 第一百四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
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87 |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第一百 | 删除章节 |
| | 零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本章程第
一百零五条关于公司应当披露该
董事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
董事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
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的任期每
届为3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计算,至下届监事会换届
选举产生之日止。股东担任的监
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
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如因监事的辞
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
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公司监
事会成员的1/3,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
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 | |
| |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
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
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
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
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
职工代表监事1名,股东代表监
事2名。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1/3,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
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公司
未设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
|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每6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
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应制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
事会议事规则应规定监事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 | |
| | 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将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
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88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进行编制。 | |
| 89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
| 90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和《公司法》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 | | |
| 91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
可以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可
以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92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 93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及其决策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当执行
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利
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范围。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
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及其决策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当执行稳
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
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范围。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
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
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具备现 |
| | 3、中期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4、现金利润分配:在公司当年经
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
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并
满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的资金
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
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应当含
有现金分配方式,且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中期
已分配的现金红利)应不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股票利润分配:公司在实施以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
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
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
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
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
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
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
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
6、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
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
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就其
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
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 |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应当保持现金
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
性,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下增加现
金分红频次。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现金流状
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中期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现金利润分配:在公司当年经审
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
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并满足公司
正常的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年度采
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应当含有现金
分配方式,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10%(包括中期已分配的
现金红利)。
5、股票股利分配:公司在实施以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以股
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
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
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
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
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 |
| | 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7、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
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监事、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
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5,000万元;(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二)公司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
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若公司营业收
入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
以在符合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前提
下,制定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如公司董事会作出不实施利润分
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
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
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
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7、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
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
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广泛征
求独立董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会批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
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
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
| | 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发展阶段不
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
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
拟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
认为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可以提交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供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可以采取 |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二)公司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发展阶段不易
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决策
程序
1、董事会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
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
| | 网络投票方式等方式为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回报等条件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并
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利润分
配方案及利润分配政策;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
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披露;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审
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
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
表决。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
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
| | | 金额上限等,但年度股东会审议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
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
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利润分
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
制与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需要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由董事会
拟定调整方案,经审计委员会和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公司可以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等
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
2、股东会审议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的议案,需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其执行情
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
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
| | | 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
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
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
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维护等。公司对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
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 |
| 94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
| 95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机
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条款 |
| 96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
检查。 |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
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
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协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97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
| 98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 会计师事务所。 | 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99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
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的通知以下
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100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传真、
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传真、邮件、
电话、手机短信、微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 |
| 101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
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
自电子邮件达到被送达人信息系
统之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到达被送
达人信息系统之日视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
以短信回复或通话确认为送达日
期。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
邮件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达到
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视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
真到达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视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手机
短信、微信方式送出的,以电话、
短信、微信发送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102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指定《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中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指定《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
| |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
至少一家报纸作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作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 券报》、《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
家报纸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作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103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04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10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
级或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10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或省级
以上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45
公告之日起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105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
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106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
|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或省级以
上报纸上公告。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报纸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告。 |
| 107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报纸上或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
| 108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
| | |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省
级或省级以上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
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
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
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
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除外。 |
| 109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第二百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
|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110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条第(一)、第(二)项情形的,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 111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12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 |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
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
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113 |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清算组
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省级或省级
以上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〇四条第一款清算组应当
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报
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
| 114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
| 115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 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
| |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116 | 第二百〇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117 |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
注: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监事”的表述并分别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