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300691):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向东莞市长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长益光电”)股东购买长益光电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一、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是一家集光成像、光显示、光感知为核心技术的光学系统解决方案制造企业,经过多年技术沉淀与持续创新,拥有光学防抖、超精密光学非球面、自由曲面、光波导等核心光学器件的核心技术,其中黑光真彩成像、快速聚焦技术是世界首创,产品广泛应用于视频监控、新型显示、智能驾驶等领域。 长益光电致力于光学镜头及光学精密零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长益光电目前的主要产品包括手机镜头、泛安防镜头等,客户涵盖了行业内众多知名企业。 上市公司与长益光电同属光学镜头行业,双方在产业、市场、技术、管理等方面具备明显的协同效应。本次交易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加工制造能力和成本管控能力,助力上市公司提高市场占有率、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而上市公司在研发设计、客户资源方面能够赋能标的公司精进发展,同时本次交易的配套募集资金项目将推升标的公司业务规模和发展质量。 本次交易完成后,长益光电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和长益光电可在客户及供应商资源方面进行互补及合作,共享研发技术能力、销售网络和上市公司品牌效应,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取得新的利润增长点,进而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4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之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以及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特此说明。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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