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300691):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现金流量、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目标与原则 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期间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经营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或公司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2、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且不存在本条第(一)项的情形时,则公司应当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具体为: (1)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如果因现金流情况恶化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应参照“股利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2)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若公司快速成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在确保上述现金利润足额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重大资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出、拟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在年度报告中进行专项说明。 五、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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