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30052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时间:2025年11月24日 22:06:21 中财网
原标题:健帆生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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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 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公司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召开临时会议的要求。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年。

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日内未接到被通知人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其中,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填写表决票,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不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执行。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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