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30052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如有)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原则; (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待董事会审批后予以执行。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以及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与种类 第八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罚款、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分清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处理责任人时要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及当事人在公司的职位、相应的责任,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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