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钢铁(000932):华菱钢铁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1月20日 19:55:57 中财网
原标题:华菱钢铁:华菱钢铁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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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2025年10月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
次股东会。

1.2 2025年10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会通知》”)。

1.3 本次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4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的交易时间,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
20 9:15 15:00
月 日 至 的任意时间。

1.5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0日下午2:30在湖南省长沙市222 1106
天心区湘府西路 号华菱钢铁 会议室,会议时间、地点、议
案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82人,代表股份3,327,841,0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693%,均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3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会通知》所列议案,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 《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20,455,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权股份总数的0.0751%;弃权4,887,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9%。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59,078,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632%;反对2,498,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8%;弃权4,887,480股,2.9361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2 《关于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25,318,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99.9242 1,645,123
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94%;弃权877,4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63,941,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46%;反对1,645,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83%;弃权877,481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1%。

3.3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25,686,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3%;反对1,683,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6%;弃权470,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0.0141
决权股份总数的 %。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64,309,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98.7057 1,683,808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5%;弃权470,781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8%。

3.4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228,295,943
总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7.0087%;反对99,125,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9787%;弃权419,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66,918,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002%;反对99,125,845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480%;弃权419,281股,0.2519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5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25,746,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1%;反对1,711,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0.0514 383,580
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64,369,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16%;反对1,711,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79%;弃权383,58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4%。

3.6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25,727,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5%;反对1,760,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弃权352,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0.0106
决权股份总数的 %。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64,350,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98.7306 1,760,523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76%;弃权352,58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8%。

3.7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3,325,737,026
总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368%;反对1,751,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弃权352,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64,359,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60%;反对1,751,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9%;弃权352,980股,
0.2120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4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2025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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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孙小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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