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博云通(301316):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3:19:14 中财网
原标题:慧博云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慧博云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博云通”或“公司”)的委托,作为慧博云通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等相关规定,本所对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基于相关方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专项 核查意见必须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 言,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误导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 均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 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允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经核查,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遵循《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1、为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公司严格控制了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筹划的人员范围,并告知相关知情人员对筹划信2、公司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约定了各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
3、公司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交易进程备忘录等,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公司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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