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慧博云通(301316):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证券代码:301316 证券简称:慧博云通 公告编号:2025-086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57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宝德计算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计算”)65.47%股份,并拟向实际控制人余浩、战略投资者长江产业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5年5月20日,公司披露了《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及相关公告。 2025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重组方案进行了调整。 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本次重组方案与前次预案披露的重组方案相比,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调整:(一)宝创共赢、亘泰投资退出本次交易 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原交易对方宝创共赢、亘泰投资退出本次交易,不再以其合计持有的宝德计算2.44%股份(对应宝德计算16,327,765股股份)继续参与本次交易。 (二)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调整 前次预案披露的重组方案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为实际控制人余浩及其控制的申晖控股、战略投资者长江产业集团。本次重组方案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调整为实际控制人余浩、战略投资者长江产业集团,减少申晖控股。 (三)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汇总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中提出了相关适用标准,具体如下:“(一)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 (二)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三)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可以提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1)减少2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上述交易对方2.44% 16,327,765 2 合计持有宝德计算 股份(对应宝德计算 股股份);()减少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由实际控制人余浩及其控制的申晖控股、战略投资者长江产业集团调整为实际控制人余浩、战略投资者长江产业集团。上述减少交易对方事项对应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的比例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旧可以控制标的公司;本次方案调整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综上,上述交易方案调整未增加交易对方,未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减少交易对方事项对应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且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交易各方同意共青城宝创共赢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亘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持有的宝德计算股份退出本次交易;因此,上述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对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三、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重组方案进行了调整。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有关议案发表同意的审核意见。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特此公告。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