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泰高科(301377):就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
|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4:08:07 中财网 |
|
原标题:
鼎泰高科:关于就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的公告

| 《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草案)》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
| |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
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三条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审核通过并于2022年9月28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准予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于2022年11月22
日在深交所上市。公司发行的在深交所上市
的股票。 | 第三条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审核通过并于2022年9月28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准予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于2022年11月22
日在深交所上市。公司发行的在深交所上市
的股票,以下称为“A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于【】年【】月【】日经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
批准,在中国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境
外上市股份(以下简称“H股”),并超额配
售了【】股H股,前述H股于【】年【】月
【】日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
| 第三章 股份 | 第三章 股份 |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
H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证券监管规
则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
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
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10,000,0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A
股普通股【】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H股普通股【】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
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
|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
|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香港上市
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应遵守适
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规定。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在
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前提下,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
按照《证券法》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
| | 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所
有H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
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
文据(包括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
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
用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
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
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
定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
所”)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签
或机印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
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公司股份采取公开方式转让的,应当在依
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公司股份采
取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的,股东应当自股
份协议转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并在登记存
管机构登记过户。 |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
|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除本章程规定的转让限制和要求外,《公
司法》《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
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监管规则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另有其他限制或要求的,持有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
股东或人士亦应遵守该等限制和要求。 |
| / | 【新增】第四节股票和股东名册 |
| / | 【新增】第三十二条公司股票采用记名
式,并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司股票应当
载明的事项,除《公司法》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包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
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如公司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权的股份,则该
等股份的名称须加上“无投票权”的字样。
如股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则每
一类别股份(附有最优惠投票权的股份除
外)的名称,均须加上“受限制投票权”
或“受局限投票权”的字样。
公司发行的H股,可以按照香港法律、联交
所的要求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采取境
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
| / | 【新增】第三十三条股票由董事长签署。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
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
上加盖公司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
| | 在公司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
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交易所的另行规定。 |
| / | 【新增】第三十四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根据公司
股票上市地相关规则登记以下事项(如适
用):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
所)、职业或性质;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
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
在遵守本章程及其他适用规定的前提下,
公司股份一经转让,股份受让方的姓名(名
称)将作为该等股份的持有人,列入股东
名册内。
股票的转让和转移,须到公司委托的境内
外股票过户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并登记在
股东名册内。 |
| / | 【新增】第三十五条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
成的谅解、协议,将公司境外上市股份的
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
构管理。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
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以根据香港《公
司条例》相关条例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名册副本
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
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股份股东名册正、
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股份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
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
| / | 【新增】第三十六条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对股东会召开
前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
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 |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依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
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
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
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
(四)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的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者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监
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
|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 第四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
|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 | 第四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
规定。
…… |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五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财
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 第五十一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财
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 第五十二条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联交所或者本 |
| 的其他担保情形。
……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 |
|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 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第五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六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六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 第六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
|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 | 第六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 |
| 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
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
十一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
有关新委任、重选连任或调职的董事的信
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五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七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联交所就延期召
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
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定。 |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 第七十二条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 |
|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除非个
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
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 |
| 第六十八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
章)。 | 第七十三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
章)(股东为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
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
的认可结算所除外)。
如该股东为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
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
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
士在任何股东会或者任何类别股东会议上
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
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
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
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
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
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
权)行使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
股东。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
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委派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
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
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 |
| | 盖合伙企业印章)。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
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
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
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
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依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依据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在符合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前述人士
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
效果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 |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 | 第八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
|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第八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 及深交所报告。 |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九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七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回避的,其他
股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申请该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回避并说明回避事由,会议主持人应
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决定是
否回避。会议主持人不能确定该被申请回避
的股东是否回避或有关股东对被申请回避
的股东是否回避有异议时,由全体与会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 | 第九十二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回避的,其他
股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申请该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回避并说明回避事由,会议主持人应
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决定是
否回避。会议主持人不能确定该被申请回避
的股东是否回避或有关股东对被申请回避
的股东是否回避有异议时,由全体与会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
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 |
| 避。
…… | …… |
| 第九十条……
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以选举董事为例,具体按如下规定实施:
……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董事各自
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
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
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
(六)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
则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
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
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
决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然
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
人数,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
在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重新
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
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
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
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 | 第九十五条……
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以选举董事为例,具体按如下规定实施:
……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董事各自
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
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的候
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
(六)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
则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的
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
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
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然不
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
数,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
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重新推
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
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
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
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 |
| 第九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 | 第一百〇二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或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
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作
为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
| | …… |
| 第一百〇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若因应
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
定无法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实施
日期可按照相关规定及视情况相应调整。 |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会 |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 |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具备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
训,包括上市规则培训及相关风险培训,
定期参加联交所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外部培
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
的相关知识。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章
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
独立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节 董事会 | 第二节 董事会 |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负责,公司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负责,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二)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的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二)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的 |
| 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八第
四十八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八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并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长并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四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有任
何额外限制的,从其规定。 |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一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 |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
| |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需接受有关《香港上市
规则》和风险培训,定期参加联交所或其
他监管机构的外部培训。 |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股
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股东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应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应聘用符合《证券
法》、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续聘或变
更(含新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须单独
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
| 第八章 通知与公告 | 第八章 通知与公告 |
| 第一节 通知 | 第一节 通知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通知可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的通知可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二)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
|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则及本章程的前提下,以在公司及证券交
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方式进行;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认可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
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
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本章程所述“公告”,除文义另有
所指外,就向A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
规定及本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
言,是指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就向H股股东
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香
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有关《香
港上市规则》要求在公司网站、联交所网
站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
站刊登。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
要求向H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
方式而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
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电子方式
或在公司网站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
送或提供给公司H股股东,以代替向H股股
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
送出公司通讯。 |
| / | 【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通过法律、
法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
的媒体范围内,指定媒体向A股股东发出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如根据本章
程应向H股股东发出的公告,则有关公告同
时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法
刊登。 |
| / | 【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在其他公共
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董事会有权决定调整确定的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但应保证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符 |
| | 合境内及香港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和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格与条
件。 |
| 第二节 公告 | 第二节 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披露的
媒体。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
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
|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一)(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
(一)(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
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成立清算组。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所
在地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符合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 第二百〇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 | 第二百〇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
定相抵触的;
…… |
|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十一章 附则 |
| 第二百〇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
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 | 第二百一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
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定义
的控股股东。
……
(四)除非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则另有明确所
指,本章程所称“独立董事”包括根据《香
港上市规则》确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香
港上市规则》中“核数师”的含义一致,
“审计委员会”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
中“审核委员会”的含义一致。 |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过”,都含本数,“以外”、“低
于”、“多于”,均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过”,都含本数,“过”“超过”
“以外”、“低于”、“多于”,均不含本
数。 |
| | |
| | |
| | |
| | |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规则的规定为准。 |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通过
之日起生效施行。 |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联交所挂牌
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