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智家(002668):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4:08:00 中财网
原标题:TCL智家: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告流程,确保财务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发挥财务报告效用,严防财务报告泄密,确保财务报告及时、公平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报告包括子公司个别财务报告、母公司个别财务报告和合并财务报告。

第四条公司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报告,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一)编制报告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可能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

(二)提供虚假报告,误导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干扰市场秩序。

(三)不能有效利用报告,难以及时发现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公司财务和经营风险失控。

第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对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等相关工作审核财务报告编制质量;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报告行使监督职责;董事会负责审议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的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财务部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和公司主要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在确保账实相符、账证相符的基础上,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及时报送,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任何一级组织和领导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制和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

第九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公司不得为赶编财务报表而提前结账,不得预先编制财务报表后结账。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财务报告编制,明确财务报告的编制程序及报告的时间要求,并在相关岗位设置中落实编制和审核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确保复核有效。

第十一条重大事项及非常规事项相关处理:
(一)对重大事项及非常规事项应予以高度关注。其中,重大事项通常包括:以前年度审计调整、会计准则制度的变化、年度内合并范围的变化等对财务报告的影响;非常规事项是指公司在以往经营及账务处理中较少发生的特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商誉、投资性房地产或有事项计量、股份支付、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

(二)重大事项及非常规事项处理流程:本部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对重大会计事项及非常规事项进行处理前,由业务职能部门及职能人员提供相关审核批准文件后,按照会计事项不同的复杂程度及重要性水平,提交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并出具意见后,由财务人员进行财税处理。

第十二条在编制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前,公司财务部应当协同资产管理等部门进行各项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核实债权债务的工作,确保财务报告中反映的资产真实、可靠。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差异,应当分析原因,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权限逐级上报审批,财务部应根据会计准则、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个别财务报告的编制:
(一)公司财务报告列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金额应当真实可靠。

各项资产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和计提减值准备,严禁虚增或虚减资产。各项负债应当反映公司的现时义务,不得提前、推迟或不确认负债,严禁虚增或虚减负债。所有者权益应当反映公司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由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构成。

(二)公司财务报告应当如实列示当期收入、费用和利润。各项收入的确认应当遵循规定的标准,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各项费用、成本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利润由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构成。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

(三)公司财务报告列示的各种现金流量由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构成,应当按照规定划清各类交易和事项的现金流量的界限。

(四)严格进行校验审核工作。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有对应关系的,应当勾稽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编制附注。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晰的说明。检查担保、诉讼、未决事项、资产重组等重大或有事项是否在附注中得到反映和披露。

第十四条合并财务报告由母公司财务部编制,主要包括季度、半年度、年度合并财务报告。母公司财务部应当明确合并财务报告的合并范围和合并方法,如实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合并财务报告编报前,由公司合并财务报告编制人员制定定期财务报告通知文件,明确数据要求和时间安排等内容,发送至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公司的财务部。各公司财务部有义务向母公司财务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要的各项信息资料。

(一)母公司财务部应依据经相关部门确认的产权(股权)结构图,并考虑所有相关情况,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合理确定合并范围。

(二)母公司应当统一合并范围内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各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一致。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母公司可以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制财务报表。

同时,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母公司可以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设立在境外的子公司以外币表示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并根据折算为人民币的财务报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必须按规编制工作底稿。母公司财务部收集、审核合并范围内各公司财务报表,根据核准的合并内部单位交易统计数据等编制抵销分录后,计算出合并数据,形成本级次的合并财务报表,报送本级次财务负责人审核。

(四)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

第十五条公司编制财务报告,应当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和事项的处理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未经董事会决议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对于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政策变更(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 50%。

前述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数的取其绝对值。

第十七条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会计师的专项意见: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 50%。

前述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数的取其绝对值。

第十八条公司合并财务报告的内容实行分级审核。主要包括合并会计交叉复核、财务负责人审核和董事会审核。原则上未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的财务数据不能直接用于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科学合理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尽量减少和避免人为调整因素。

第二十条公司通过开展培训、后续教育等形式,组织财务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岗位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有义务、有责任做好财务报告及相关会计资料的保管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年限妥善保管财务报告及相关会计资料。

第三章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二十二条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由母公司证券部协同财务部拟定,并由证券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上市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披露的第一时间。在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任何接触或接受公司财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提前向外部泄漏可能导致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的财务报告信息。

第二十三条财务报告对外提供前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财务报告并在财务报表上签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依照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应选择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依规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公司不得干扰审计人员的正常工作,并应对审计意见予以落实。

第二十五条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一)公司的季度、半年度、年度等财务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全社会提供。在正式对外披露前,确需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报送财务报告相关信息的,财务部等相关人员应及时告知并积极配合证券部按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做好登记备案和保密工作。

(二)公司依照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

(三)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及时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四章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写财务分析报告。公司定期召开经营分析会议,会上共享财务分析结果,以充分利用财务报告反映的综合信息,全面分析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一)编写财务分析报告时要明确分析的目的,运用正确的财务分析方法,并能充分、灵活地运用各项资料。根据不同的分析目的和管理需求,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分析:公司的资产分布、负债水平和所有者权益结构;通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分析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分析公司净资产的增减变化,了解和掌握公司规模和净资产的不断变化过程;分析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的构成及其增减变动情况;通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分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了解和掌握当期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和未来发展趋势;分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运转情况,重点关注现金流量能否保证生产经营过程的正常运行,防止现金短缺或闲置。

(二)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财务报告的分析和利用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财务负责人审核财务分析报告的准确性,判断是否需要对特殊事项和财务分析结果进行补充说明。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资料、重大事项以及与上年同期数据相比有较大差异的情况要做重点说明。

(三)公司经营分析会议应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公司管理者对财务指标和运营情况有知情权,并应重视财务分析报告中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布置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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