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智家(00266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4:07:55 中财网
原标题:TCL智家: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东 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1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第七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

第十五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员工,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相关人员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参照附件2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格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四章机构投资者接待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章所称机构投资者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

第二十七条公司接待机构调研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负责接待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未披露的公司业绩、未披露的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二十八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可安排接待。证券部在接待前确定本次接待采访的主要目的及拟提出的问题(如有),由董事会秘书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公司证券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来访者均须核实其身份并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相关采访及调研,必要时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现场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特定对象的身份,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或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公司原则上不进行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三十二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调研纪要、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纪要、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三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 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附件1:
承诺书
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
(五)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和保密义务,本人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因此给你公司造成的损失;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期【】天;??(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或研究机构)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证券代码:002668证券简称:TCL智家
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类别□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 活动□现场参观□其他(请说明)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记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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