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智家(002668):总经理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4:07:52 中财网
原标题:TCL智家:总经理工作细则

广东 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广东 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人选及任期
第二条本公司设总经理 1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职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总经理人选由公司董事会选聘或解聘,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在聘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总经理、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职务,自动辞职者除外。有关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提出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和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资格规定
第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人选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具体条件在每任招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时另行确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一)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总经理的职权
第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总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总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在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玩忽职守、处置不力;
(二)超越董事会授权权限;
(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

公司或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通过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要求总经理、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列席会议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总经理工作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公司常务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作为履行职权、指挥、决策的主要方式。

第十七条 总经理可制定总经理工作会议的规则,包括会议功能、召开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范围,具体细则可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会议的各项议题,经讨论后形成决议的,经总经理签发或主持人召集执行。

第七章总经理报酬
第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报酬在其与董事会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确定。

第二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报酬实行年薪制的,由董事会另行决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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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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