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智家(002668):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见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二),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秘书,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请董事长审批。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由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签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三),对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 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盖章: 说明事项: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附件三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作为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3、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存档;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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