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智家(002668):委托理财内控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4:07:51 中财网
原标题:TCL智家:委托理财内控制度

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本外币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存贷无风险套利和外汇理财(套汇)等产品。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流动性和正常经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结合收益性择优操作,严格控制投资理财风险、杜绝盲目投机行为。

第四条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占用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需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授权范围以公司授权手册为准。

第三章 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于每年度初预估本年度委托理财金额并提交股东会审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年度授权额度范围内,按公司内部流程审批;在年度授权额度外,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一)委托理财业务办理前期工作
财务部通过资金收付计划识别盈余资金(无本金交割套汇除外)及其可操作时效,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进行操作。财务部进行理财业务选择时,需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流动性影响、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业务办理中期工作
财务部应根据理财方案安排融资业务办理,与金融机构签订理财相关协议并按需提供理财背景资料,跟进款项到位情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三)委托理财业务办理后期工作
理财业务操作后,财务部务必完成相关协议归档,并及时更新委托理财业务交易台账,确保台账及入账相符。

第四章 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第九条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财务部对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及时将相关理财审批计划等相关文件进行归档,并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应当:
(一)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财务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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