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智能(30111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5:11:07 中财网

原标题:信邦智能: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情形 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号华润大厦 20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情形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智能”)的委托,就信邦智能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无锡英迪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迪芯微”或“标的公司”)相关股东(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英迪芯微 100%的股份,并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方式向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项目,担任信邦智能的专项法律顾问。鉴于信邦智能本次重组前一会计年度(即 2024年度)净利润下降 50%以上(以下简称“业绩异常”),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以下简称“《上市类第 1号指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其他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所属部门所颁发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出具《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根据《上市类第 1号指引》之“1-11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有关规定,对信邦智能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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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信邦智能的如下保证: 1. 信邦智能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及已公告的相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
2.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3.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信邦智能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上市类第 1号指引》涉及的信邦智能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且仅根据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财务顾问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信邦智能为本次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信邦智能申请本次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正 文
一、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根据信邦智能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信邦智能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 http://www.csrc.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检索“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等栏目进行公示信息查询,自信邦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上市”)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邦智能及相关承诺方作出的主要公开承诺事项(不包括本次重组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所示。

经核查,自信邦智能上市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邦智能及相关承诺方不存在因相关承诺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到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经核查,信邦智能已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根据信邦智能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征信报告,信邦智能 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3)审字第 61200462_G01号)《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4)审字第 70020530_G01号)《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 70020530_G01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 61200462_G03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安永华明(2024)专字第 70020530_G03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安永华明(2025)专字第 70020530_G03号)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相关意见,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相关网站,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最近三年信邦智能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信邦智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公告文件,信邦智能及其控股股东、信邦智能控股子公司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信邦智能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渥美坂井律师事务所于2025年 8月 4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简家骢律师行于 2025年 10月 16日出具的《英迪芯微(香港)有限公司及恒联工程有限公司之股东尽职调查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s://zxgk.court.gov.cn/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的公示信息查询,信邦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的情形。

信邦智能最近三年存在以下行政处罚情况:
信邦智能持股 51%的控股子公司珠海景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胜科技”)于 2025年 1月 9日被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珠环罚字[2025]5号”行政处罚,因景胜科技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对景胜科技处以罚款 6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景胜科技被处以罚款,但未出现因情节严重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罚款金额最低以二十万元为基数(处所需处置费用)计算,按此基数计算的罚款金额幅度则为六十万元(三倍)至一百万元(五倍)之间。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因此,景胜科技受到的罚款应不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

景胜科技于 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 1-4月净利润(亏损)金额分别为-329.94万元、-1,613.85万元和-425.58万元,其报告期内对信邦智能净利润无贡献;景胜科技于 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 1-4月营业收入占信邦智能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24%、2.37%和 1.44%,均不超过 5%,因此其报告期内对信邦智能营业收入没有重要影响。景胜科技已于 2025年 6月公告拟进行清算注销并已于 2025年 6月
停止生产经营,且已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景胜科技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该事项不会对信邦智能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自信邦智能上市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邦智能及相关承诺方不存在因相关承诺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到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2.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最近三年信邦智能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3. 信邦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的情形。景胜科技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该事项不会对信邦智能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附件: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承诺主体承诺类 别承诺内容承诺开始 日期承诺结束 日期履行情 况
董博、罗生军 袁大新股份限 售承诺(1)自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 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2022-06- 292023-06- 28履行完 毕


承诺主体承诺类 别承诺内容承诺开始 日期承诺结束 日期履行情 况
  不减持公司股份。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 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 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 成的一切损失。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陈雷、董博、韩 小江、姜宏、李 罡、李焕荣、刘 妍、龙亚胜、罗 生军、王强、余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承 诺(1)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符合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任何以欺骗 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2022-06- 29--正常履 行中


承诺主体承诺类 别承诺内容承诺开始 日期承诺结束 日期履行情 况
希平、袁大新 张纯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且本人被监管机 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违法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 偿投资者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 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广州信邦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上 市过程 中所作 承诺之 约束措 施的承 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 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 任。若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 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担 相应赔偿义务。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履行承诺。 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该等 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增加薪资 或津贴。2022-06- 29--正常履 行中


承诺主体承诺类 别承诺内容承诺开始 日期承诺结束 日期履行情 况
龙亚胜股份限 售承诺(1)自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 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 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2022-06- 292023-06- 28履行完 毕


承诺主体承诺类 别承诺内容承诺开始 日期承诺结束 日期履行情 况
  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5)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 不减持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 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 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 损失。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陈雷、董博、共关于上(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2022-06---正常履


承诺主体承诺类 别承诺内容承诺开始 日期承诺结束 日期履行情 况
青城国邦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共青城信邦投 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广东信邦自动 化设备集团有 限公司、韩小 江、姜宏、李 罡、李焕荣、刘 妍、龙亚胜、罗 生军、上海弘 信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嘉兴弘邦 股权投资合伙市过程 中所作 承诺之 约束措 施的承 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 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 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 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 据本人/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 金额确定; ③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 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本企业完全消除 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④在本人/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 前,本人/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⑤如本人/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29 行中


承诺主体承诺类 别承诺内容承诺开始 日期承诺结束 日期履行情 况
企业(有限合 伙)、王强、余 希平、袁大新 张纯、珠海横 琴信邦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 1 合伙)、诸暨弘 信晨晟创业投 资中心(有限 合伙) 有,本人/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 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本企业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 成本人/本企业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本企业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 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本企业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 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本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 承诺。   
陈雷、韩小江 姜宏、李罡、李上市后 填补被(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 害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利益。2022-06- 29--正常履 行中

1
已更名为南昌信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承诺主体承诺类 别承诺内容承诺开始 日期承诺结束 日期履行情 况
焕荣、刘妍、龙 亚胜、王强、余 希平、张纯摊薄即 期回报 的措施 和承诺(2)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 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 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广州信邦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的 承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 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如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2022-06- 29--正常履 行中


承诺主体承诺类 别承诺内容承诺开始 日期承诺结束 日期履行情 况
  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①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 市交易之阶段内,自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30个 工作日内,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 资者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②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 后,自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公司 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可行的方 式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 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 格及回购数量做相应调整。 (2)如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 施为:在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后,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 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承诺主体承诺类 别承诺内容承诺开始 日期承诺结束 日期履行情 况
  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股东及社会 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 众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广州信邦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稳定股 价承诺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 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或“稳定股价启动条件”),除因不 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 应按下述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①公司回购股份;2022-06- 292025-06- 28履行完 毕


承诺主体承诺类 别承诺内容承诺开始 日期承诺结束 日期履行情 况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④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其他措施。 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 10日内召开董事会、30日内召开股东 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该等方案后的 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相关措施不得停止的除外。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 价预案。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承诺主体承诺类 别承诺内容承诺开始 日期承诺结束 日期履行情 况
  当触发上述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照如下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首先是公司回购,其 次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最后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采取上述措施时应 考虑:第一,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第二不能导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上市的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程序。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③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授权议案及股东大会决议中 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须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④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依法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 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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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敦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⑤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股票;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净额的 80% 3)公司连续 12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2%; 4)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 5%,但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提高; 当上述 3)、4)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 3)项条件的规定。 5)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 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以 及其他合法资金回购股份。 ⑥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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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公司回购股份,将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内幕交易 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①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或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 持。 ②在符合上述第①项规定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 10 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 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 3个交易日内 予以公告。 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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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 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 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 当上述 1)、3)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 3)项条件的规定。 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①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 增持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方案时, 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但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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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和条件,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在符合上述第①项规定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 10个 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 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 3个交易日内予 以公告。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 20%;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 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 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 5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 ④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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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其他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可以在采取上述措施之外采取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其他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时 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并应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该等单位及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公司可 延迟发放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和津贴总额 的 50%,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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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广州信邦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后 填补被 摊薄即 期回报 的措施 和承诺为降低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发行人”)拟通过坚持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加强营销体系建设、提升经营 管理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 来收益,提升股东回报,以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1)坚持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公司将依托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坚持自主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公司未来将通过把握 行业发展规律、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等措施,持续巩固和提升 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公司将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针对核心技术成果在 全球范围内申请专利保护,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主知识产权。 (2)加强内部控制和人才建设,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效率 公司已经建立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体系,未来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持续修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经营管理风险,确保内控制度持续有效实 施。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精细化管控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降本2022-06- 29--正常履 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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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效。此外,公司将持续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 员工积极性,发挥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经营管理 效率,促进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建成 投产后有利于提升公司技术水平,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份额,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用,严格 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环节。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为本次发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此议案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 红的具体条件、比例,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及比例,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同时,公司还制订了《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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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和股份回购政策》,对本次发行后三年的利润分配进行 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共青城国邦投 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 伙)、共青城信 邦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 伙)、广东信邦 自动化设备集 团有限公司、 姜宏、李罡、余 希平、珠海横 琴信邦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稳定股 价承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 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或“稳定股价启动条件”),除因不 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人/本企业应通 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如下: (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本人/本企业应在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 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或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符合上述(1)项规定时,本人/本企业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 10个交易日 内,将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2022-06- 292025-06- 28履行完 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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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 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 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本人/本企业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4)本人/本企业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本人/本企业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 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②本人/本企业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 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③本人/本企业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④本人/本企业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 当上述①、③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③项条件的规定。 (5)本人/本企业与其它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 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本企业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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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公司可延迟发放本人/本企业增持义务触 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和津贴总额的 50%,同时本人/本 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 实施完毕时为止。   
共青城国邦投 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 伙)、共青城信 邦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 伙)、广东信邦 自动化设备集上市后 填补被 摊薄即 期回报 的措施 和承诺(1)承诺不越权干预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3)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 害公司利益。 (4)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补偿责任。2022-06- 29--正常履 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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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有限公司、 姜宏、李罡、余 希平、珠海横 琴信邦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 合伙)     
广东信邦自动 化设备集团有 限公司、姜宏 李罡、余希平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承 诺(1)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符合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任何以欺骗 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且本人/本公司被 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违法事实作出最终 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 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2022-06- 29--正常履 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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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广州信邦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 和股份 回购政 策的承 诺(1)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 ①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至少每年进行 1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 2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 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在股东大会通过后 2个月内进行。 ②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顺序上,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 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③现金分红的条件2022-06- 29--正常履 行中


承诺主体承诺类 别承诺内容承诺开始 日期承诺结束 日期履行情 况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资金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 买土地或其它交易事项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公 司未来 12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地或其它交易事项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未出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④现金分红的比例   


承诺主体承诺类 别承诺内容承诺开始 日期承诺结束 日期履行情 况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 公司制定分配方案时,应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 配的情况,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 润分配比例。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 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⑤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承诺主体承诺类 别承诺内容承诺开始 日期承诺结束 日期履行情 况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 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⑥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 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 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 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2)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相关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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