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智能(301112):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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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5:10:5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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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信邦智能: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
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州
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
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月
广州
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信邦智能”、“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无锡英迪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迪芯微”或“标的公司”)40名股东购买英迪芯微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泰海通”、“独立财务顾问”)接受
信邦智能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国泰海通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以下简称“《指引》”)的相关规定,就《指引》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引用的简称和释义,如无特殊说明,与《广州
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释义相同。
一、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一)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公司定期报告、相关公告等内容,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上市公司“监管措施”、“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等栏目和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自上市公司上市以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信邦智能及相关方作出的公开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不包括本次重组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如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所示。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依据
信邦智能最近三年披露的公告文件及查询公开信息,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自
信邦智能上市以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作出的公开承诺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的承诺外,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经核查,上市公司已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23)审字第 61200462_G01号、安永华明(2024)审字第 70020530_G01号、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70020530_G01号《审计报告》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 61200462_G03号、安永华明(2024)专字第70020530_G03号、安永华明(2025)专字第 70020530_G03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最近三年内,上市公司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运作规范,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1、
信邦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
信邦智能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并经查询巨潮资讯网,
信邦智能的控股股东为广东信邦自动化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李罡、姜宏、余希平三人,现任董事包括李罡(董事长)、姜宏(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余希平(总经理)、王强、刘儒昞(独立董事)、王霄(独立董事)、赵俊峰(独立董事),除前述董事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外,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陈雷(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迟永文(副总经理)、朱剑超(财务总监)。
2、
信邦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依据
信邦智能最近三年的公告文件及
信邦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核查,上述主体存在以下情况: 2025年 1月 9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5]5号),因
信邦智能 2023年合并控股的子公司景胜科技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处理、收集活动的情形,对景胜科技处以罚款 6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
景胜科技上述涉及的环保处罚未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故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且《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提及景胜科技违法行为导致了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后果。依据前述规定,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该项环保处罚的中间倍数为所需处置费用的四倍金额,如属一般处罚则罚金至少为 80万元,景胜科技本次罚款为 64万元,罚款金额低于按中间倍数计算的罚款金额。
此外,景胜科技 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 1-4月营业收入占
信邦智能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24%、2.37%和 1.44%,对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未产生重大影响;景胜科技 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 1-4月净利润分别为-329.94万元、-1,613.85万元和-1,102.66万元,对上市公司净利润未产生贡献。景胜科技已于 2025年 6月公告拟进行清算注销并停止生产经营,并于 2025年 9月公告已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综上,景胜科技自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后,对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未产生重大影响,对上市公司净利润未产生贡献,且已停止生产经营。景胜科技前述环保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该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除前述处罚外,
信邦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的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运作规范,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2、景胜科技前述环保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前述处罚事项不会对上市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尤其关注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等
(一)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形
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上市公司 2022年至 2024年年度报告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23)审字第 61200462_G01号、安永华明(2024)审字第 70020530_G01号、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70020530_G01号《审计报告》,报告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计,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上市公司 2022年、2023年、2024年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022年、2023年和 2024年上市公司分别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6,506.10万元、4,241.25万元和 495.0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一、营业总收入 | 66,555.42 | 49,819.07 | 54,983.19 |
| 其中:营业收入 | 66,555.42 | 49,819.07 | 54,983.19 |
| 二、营业总成本 | 65,359.35 | 47,319.64 | 47,432.52 |
| 其中:营业成本 | 56,534.84 | 38,219.70 | 39,797.35 |
| 税金及附加 | 246.49 | 374.44 | 227.44 |
| 销售费用 | 2,011.16 | 2,110.61 | 1,874.17 |
| 管理费用 | 3,932.08 | 4,094.12 | 3,345.98 |
| 研发费用 | 1,975.00 | 2,067.08 | 2,090.49 |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财务费用 | 659.78 | 453.70 | 97.09 |
| 其中:利息费用 | 184.57 | 104.92 | 80.36 |
| 利息收入 | 700.19 | 503.70 | 178.06 |
| 加:其他收益 | 219.02 | 231.10 | 146.71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742.18 | 872.99 | 456.33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477.92 | 283.34 | 242.65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320.89 | 802.69 | 344.36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4.59 | -198.82 | -245.00 |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1,073.60 | -445.31 | -165.00 |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6.53 | 15.48 | - |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773.92 | 3,777.55 | 8,088.08 |
| 加:营业外收入 | 93.75 | 811.30 | 365.99 |
| 减:营业外支出 | 167.40 | 125.96 | 90.02 |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700.26 | 4,462.89 | 8,364.05 |
| 减:所得税费用 | 1,446.98 | 527.61 | 1,713.78 |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746.72 | 3,935.27 | 6,650.27 |
| 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495.07 | 4,241.25 | 6,506.10 |
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了解了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成本核算政策及会计处理,抽查了上市公司会计凭证资料,查阅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财务报表、主要业务合同,检查了主要科目的会计处理。
依据会计师最近三年出具的审计报告,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抽查的会计凭证及对会计师资料的复核,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会计处理合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 2022年、2023年和 2024年年度报告及相关财务报告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公告;上市公司已制定了关联交易相关规章制度,最近三年关联交易均按照该等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了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定价总体公允,未发现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依据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关联交易相关规章制度与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支撑底稿等资料,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针对公司财务报告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 61200462_G02号、安永华明(2024)专字第 70020530_G02号和安永华明(2025)专字第 70020530_G02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依据会计师最近三年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内控审计报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四)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经查阅上市公司 2022年、2023年及 2024年的《审计报告》及年度报告,2022-2024年度上市公司相关情况如下:
1、2022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及会计估计变更
2022年度,
信邦智能不存在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
2、2023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及会计估计变更
(1)会计政策变更
202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的规定。
信邦智能自 2023年 1月 1日起施行,对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由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变更为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上述政策变更对
信邦智能财务报表的影响为 2022年 12月 3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抵销金额由 188.25万元变更为 384.49万元,对 2022年12月 31日抵销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净额无影响。
(2)会计差错更正和会计估计变更
2023年度,
信邦智能未发生会计差错更正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
3、2024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及会计估计变更
(1)会计政策变更
单位:万元
|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
项目名称 | 影响金额 |
|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信
邦智能将原列示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
融负债的衍生金融工具改为单独列报,相应追
溯调整财务报表比较数据 | 2024年资产负债表
项目,详见说明。 | 15.12 |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信邦智能
将原列示于销售费用的保证类质量保证改为列
示于营业成本,相应追溯调整财务报表比较数
据。 | 2024年利润表项
目,详见说明。 | 118.87 |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信邦智能
将原列示于销售费用的保证类质量保证改为列
示于营业成本,相应追溯调整财务报表比较数
据。 | 2023年利润表项
目,详见说明。 | 79.18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引起的追溯调整对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①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4年1月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 | | | 2024年1月1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 | |
| | 变更前 | 变更金额 | 变更后 | 变更前 | 变更金额 | 变更后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4,054.76 | -15.12 | 4,039.63 | 4,054.76 | -15.12 | 4,039.63 |
| 项目 | 2024年1月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 | | | 2024年1月1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 | |
| | 变更前 | 变更金额 | 变更后 | 变更前 | 变更金额 | 变更后 |
| 衍生金融资产 | - | 15.12 | 15.12 | - | 15.12 | 15.12 |
②利润表项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4年度合并利润表 | | | 2024年度母公司利润表 | | |
| | 变更前 | 变更金额 | 变更后 | 变更前 | 变更金额 | 变更后 |
| 营业成本 | 56,415.97 | 118.87 | 56,534.84 | 14,186.97 | 99.69 | 14,286.66 |
| 销售费用 | 2,130.03 | -118.87 | 2,011.16 | 1,228.39 | -99.69 | 1,128.70 |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3年度合并利润表 | | | 2023年度母公司利润表 | | |
| | 变更前 | 变更金额 | 变更后 | 变更前 | 变更金额 | 变更后 |
| 营业成本 | 38,140.51 | 79.18 | 38,219.70 | 20,491.89 | 55.28 | 20,547.17 |
| 销售费用 | 2,189.79 | -79.18 | 2,110.61 | 1,329.21 | -55.28 | 1,273.93 |
(2)会计差错更正和会计估计变更
2024年度,
信邦智能未发生会计差错更正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
依据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年度报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系执行财政部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五)应收账款、存货、商誉等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上市公司 2022年度、2023年度和 2024年度确认的减值损失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应收票据坏账损失 | 5.09 | 100.29 | -101.13 |
|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 1.31 | -298.62 | -84.68 |
| 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 | -1.81 | -0.49 | -59.20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4.59 | -198.82 | -245.00 |
| 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 | -462.93 | -432.16 | -154.01 |
| 合同资产减值损失 | 14.12 | -13.15 | -10.99 |
| 商誉减值损失 | -624.78 | - | - |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1,073.60 | -445.31 | -165.00 |
| 合计 | -1,069.01 | -644.13 | -410.00 |
1、信用减值损失
2022年度、2023年度和 2024年度,公司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分别为-245.00万元、-198.92万元和 4.59万元。公司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均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减值测试和计提坏账准备。
2、存货跌价损失
2022年度、2023年度和 2024年度,公司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分别为-154.01万元、-432.16万元和-462.93万元。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于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存货可变现价值时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合同资产减值损失
2022年度、2023年度和 2024年度,公司的合同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分别为-10.99万元、-13.15万元和 14.12万元。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合同资产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资产,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4、商誉减值损失
2022年度、2023年度和 2024年度,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分别为 0万元、0万元和-624.78万元。
根据商誉减值测试结果,公司收购珠海景胜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所形成的商誉相关资产组在 2024年 12月 31日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624.78万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有关资产的减值准备均按照上市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减值测试和计提,上市公司各项减值测试和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通过大幅不正当计提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况。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业绩具备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形;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应收账款、存货、商誉等科目不存在计提减值准备不充分或不合理的情形。
四、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作价情况,相关评估方法、评估假设、评估参数预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等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不涉及置出资产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不存在置出资产情形。
(以下无正文)
附件:
| 承
诺
背
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
始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相
关
的
承
诺 | 股份限售
承诺 | 李罡、姜
宏、余希
平 | 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就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
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对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等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
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
后的价格。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
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4)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
公司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
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 | 2022
年 6月
29日 | 2025年
6月 28
日 | 履行
完毕 |
| 承
诺
背
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
始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 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 | | | |
| | 股份限售
承诺 | 李峰、余
菁 | 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就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作出承诺如下: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
发行上市前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如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
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 2022
年 6月
29日 | 2025年
6月 28
日 | 履行
完毕 |
| | 股份限售
承诺 | 信邦集
团、共青
城国邦、
共青城信
邦、南昌
信邦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
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
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
整后的价格。
(3)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
持公司股份。
(5)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 | 2022
年 6月
29日 | 2025年
6月 28
日 | 履行
完毕 |
| 承
诺
背
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
始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
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 | | |
| | 股份限售
承诺 | 弘信晨
晟、嘉兴
弘邦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
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
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 2022
年 6月
29日 | 2023年
6月 28
日 | 履行
完毕 |
| | 股份限售
承诺 | 龙亚胜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
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
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
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
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 | 2022
年 6月
29日 | 2023年
6月 28
日 | 履行
完毕 |
| 承
诺
背
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
始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5)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
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
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
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 | | | |
| | 股份限售
承诺 | 董博、罗
生军、袁
大新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
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
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
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 | 2022
年 6月
29日 | 2023年
6月 28
日 | 履行
完毕 |
| 承
诺
背
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
始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 公司股份。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
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 | | | |
| | 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
向承诺 | 李罡、姜
宏、余希
平、信邦
集团、共
青城国
邦、共青
城信邦、
南昌信邦 | (1)本人/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
本人/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
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
本企业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
人/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
排、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减持程序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 | 2022
年 6月
29日 | 2027年
6月 28
日 | 履行
中 |
| | 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
向承诺 | 弘信晨
晟、嘉兴
弘邦 | (1)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
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
公司股份,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前述股票 | 2022
年 6月
29日 | 2025年
6月 28
日 | 履行
完毕 |
| 承
诺
背
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
始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 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 | | |
| | 稳定股价
承诺 | 信邦智能 |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或“稳定股价启动条
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
相关主体应按下述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①公司回购股份;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④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其他措施。
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 10日内召开董事会、30日内召开股东大
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
案后的 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关措施 | 2022
年 6月
29日 | 2025年
6月 28
日 | 履行
完毕 |
| 承
诺
背
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
始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 不得停止的除外。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
案。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上述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照如下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首先是公司回购,其次是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最后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采取上述措施时应考虑:第
一,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第二不能导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
义务。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程序。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③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授权议案及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
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④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依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
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敦促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⑤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股票;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净额的 80%;
3)公司连续 12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2%;
4)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 | | |
| 承
诺
背
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
始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 净利润的 5%,但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提高;
当上述 3)、4)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 3)项条件的规定。
5)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
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其他合
法资金回购股份。
⑥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
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公司回购股份,将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内幕交易及其
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①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和/或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在符合上述第①项规定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 10个
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
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 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
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
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 | | | |
| 承
诺
背
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
始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 当上述 1)、3)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 3)项条件的规定。
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①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增持
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方案时,则启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但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在符合上述第①项规定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 10个交
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
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 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
20%;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
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
(如有)合计金额的 5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
④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
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其他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可以在采取上述措施之外采取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其他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
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并应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
| 承
诺
背
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
始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 3、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该等单位及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公司可延
迟发放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和津贴总额的
50%,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 | |
| | 稳定股价
承诺 | 李罡、姜
宏、余希
平、信邦
集团、共
青城国
邦、共青
城信邦、
南昌信邦 |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或“稳定股价启动条
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人/
本企业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如下:
(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本人/本企业应在符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和/或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符合上述(1)项规定时,本人/本企业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 10个交易日内,
将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
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 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本人/本企业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4)本人/本企业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本人/本企业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
分红金额的 20%; | 2022
年 6月
29日 | 2025年
6月 28
日 | 履行
完毕 |
| 承
诺
背
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
始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 ②本人/本企业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
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③本人/本企业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④本人/本企业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
当上述① 、③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③项条件的规定。
(5)本人/本企业与其它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
承担连带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本企业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
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公司可延迟发放本人/本企业增持义务触发
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和津贴总额的 50%,同时本人/本企业
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时为止。 | | | |
| | 稳定股价
承诺 | 全体董事
(独立董
事除
外)、高
级管理人
员 |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或“稳定股价启动条
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应
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如下:
(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
增持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方案时,则启
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但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
件,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2022
年 6月
29日 | 2025年
6月 28
日 | 履行
完毕 |
| 承
诺
背
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
始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 (2)在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时,本人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 10个交易日内,将本
人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
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 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本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本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
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 20%;
②本人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
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 50%;
③本人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
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公司可延迟发放本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
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和津贴总额的 50%,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
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 | |
| | 股份回购
承诺 | 信邦智能 | (1)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
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购回措施如下:
自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公司制订股份
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可行的方式回购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公司上市后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做相应调
整。 | 2022
年 6月
29日 | 长期 | 履行
中 |
| 承
诺
背
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
始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 公司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
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公司在本函项下
的其它承诺。 | | | |
| | 股份回购
承诺 | 李罡、姜
宏、余希
平、信邦
集团、共
青城国
邦、共青
城信邦、
南昌信邦 | (1)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本企
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购回措施如下:
自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本人/本企业
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可行的方式购
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公
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数量
做相应调整。
本人/本企业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均
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人/本
企业在本函项下的其它承诺。 | 2022
年 6月
29日 | 长期 | 履行
中 |
| | 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承诺 | 信邦智能 | 公司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如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①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
易之阶段内,自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 2022
年 6月
29日 | 长期 | 履行
中 |
| 承
诺
背
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
始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 ②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
自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公司制订股份
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可行的方式回购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公司上市后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做相应调
整。
(2)如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
在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公司将
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
偿金。
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
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
的,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 | | |
| | 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承诺 | 李罡、姜
宏、余希
平、信邦
集团 |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符合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
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且本人/本公司被监管机
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违法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后依
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
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2022
年 6月
29日 | 长期 | 履行
中 |
| 承
诺
背
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
始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承诺 | 全体董
事、监
事、高级
管理人员 |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符合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
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
能免责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违法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
失、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
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2022
年 6月
29日 | 长期 | 履行
中 |
| | 上市后填
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
的措施和
承诺 | 信邦智能 | 为降低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坚持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加强营销
体系建设、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高销
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提升股东回报,以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1)坚持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公司将依托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坚持自主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公司未来将通过把握行业
发展规律、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等措施,持续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
场竞争优势。同时,公司将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针对核心技术成果在全球范围内申
请专利保护,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主知识产权。
(2)加强内部控制和人才建设,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效率
公司已经建立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体系,未来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
平,持续修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经营管理风险,确保内控制度持续有效实施。同
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精细化管控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降本增效。此
外,公司将持续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
发挥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效率,促进长期稳
定健康发展。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 2022
年 6月
29日 | 长期 | 履行
中 |
| 承
诺
背
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
始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建成投产
后有利于提升公司技术水平,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份额,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核心竞争
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用,严格控制
募集资金使用的各环节。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为本次发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此议案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
的具体条件、比例,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及比例,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
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同时,公司还制订了《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和股份回购政策》,对本次发行后三年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
排。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
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 | |
| | 上市后填
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
的措施和
承诺 | 李罡、姜
宏、余希
平、信邦
集团、共
青城国
邦、共青
城信邦、
南昌信邦 |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3)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
司利益。
(4)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补偿责任。 | 2022
年 6月
29日 | 长期 | 履行
中 |
| | 上市后填
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
的措施和 | 全体董
事、高级
管理人员 |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
司利益。
(2)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 2022
年 6月
29日 | 长期 | 履行
中 |
| 承
诺
背
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
始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承诺 | |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
东的补偿责任。 | | | |
| | 利润分配
政策和股
份回购政
策的承诺 | 信邦智能 | (1)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
①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 1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大会
通过后 2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在股东大会通过后 2个月内进
行。
②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
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顺序上,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③现金分红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 2022
年 6月
29日 | 长期 | 履行
中 |
| 承
诺
背
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
始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 重大资金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
地或其它交易事项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公司未来12
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地或其它交易事项的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未出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④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 10%。
公司制定分配方案时,应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
情况,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
例。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
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⑤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
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 | | |
| 承
诺
背
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
始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 ⑥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
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
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
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2)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相关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前
提下,根据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公司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
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 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4)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
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5)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股东的持
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 1%以下、1%-5%、5%以上 3个区间;对持股比
例在 1%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 50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情形,进一步披
露相关股东表决结果。
6)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 | | | |
| 承
诺
背
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
始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 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方式,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
明和意见。
(3)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现金分红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4)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情形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对公司的股份回购或购回: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7)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5)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方式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要约方式;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4)条第 3)项、第 5)项、第 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4)条第 1)项、第 2)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第(4)条第 3)项、第 2)项、第 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 | | | |
| 承
诺
背
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
始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4)条第 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4)条第 2)项、第 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4)条第 3)项、第 5)项、第 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
| | 关于上市
过程中所
作承诺之
约束措施
的承诺 | 信邦智能 | 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
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
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义务。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履行承诺。
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该等未履
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 2022
年 6月
29日 | 长期 | 履行
中 |
| | 关于上市
过程中所
作承诺之
约束措施
的承诺 | 李罡、姜
宏、余希
平、信邦
集团、南
昌信邦、
共青城国
邦、共青
城信邦、
弘信晨
晟、嘉兴
弘邦以及
全体董
事、监 |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
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
务或责任,则本人/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
人/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
定;
③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
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人/
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④在本人/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 | 2022
年 6月
29日 | 长期 | 履行
中 |
| 承
诺
背
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
始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事、高级
管理人员 | 本人/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⑤如本人/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本人/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
原因消除后,本人/本企业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
本企业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致歉。同时,本人/本企业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
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本企业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
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本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 | | |
| | 关于社会
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
的承诺 | 李罡、姜
宏、余希
平、信邦
集团 | 1、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之前的经营活动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事
项,如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本人/本企业将足额补
偿发行人因此而发生的支出或承受的损失,且毋需发行人支付任何对价。
2、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之前的经营活动中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
事项,如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本人/本企业将足额
补偿发行人因此而发生的支出或承受的损失,且毋需发行人支付任何对价。 | 2022
年 6月
29日 | 长期 | 履行
中 |
| | 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
诺 | 李罡、姜
宏、余希
平、信邦
集团 | 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目前均未以任何形式
从事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发行人的资产
完整,其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
他企业。
2、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
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也不会:
(1)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
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
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以其他方式介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 | 2022
年 6月
29日 | 长期 | 履行
中 |
| 承
诺
背
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
始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关于业务机会和新业务
(1)如果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将
来不可避免地有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机会(简称“业务机会”),应立即通
知发行人,并尽其最大努力,按发行人可接受的合理条款与条件向发行人提供上述机会。发
行人对该业务机会享有优先权。如果发行人放弃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权,本人/本企业将主
动或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或根据发行人提出的合理期间内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或促使
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
(2)本人/本企业特此不可撤销地授予发行人选择权,发行人可收购由本人/本企业及本人/
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开发、投资或授权开发、经营的与
发行人主营业务有竞争的新业务、项目、产品或技术(简称“新业务”)。如发行人不行使
前述选择权,则本人/本企业可以以不优于向发行人所提的条款和条件,向第三方转让、出
售、出租、许可使用该新业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3)如发行人行使上述第(1)项的优先权和第(2)项的选择权,则该业务机会或新业务
的转让价格,应以经确认的评估值为基础,并在发行人可接受的合理转让价格及条件下,根
据诚实信用原则,按一般商业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4、除前述承诺之外,本人/本企业进一步保证:
(1)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
性;
(2)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
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将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活动。
5、本人/本企业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
6、本人/本企业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
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 | | | |
| 承
诺
背
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
始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 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人/本企业在本函项下的其他
承诺;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
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 | | |
| | 规范和减
少关联交
易的承诺 | 李罡、姜
宏、余希
平、信邦
集团、南
昌信邦、
共青城国
邦、共青
城信邦、
弘信晨
晟、嘉兴
弘邦、全
体董事、
监事、高
级管理人
员 | 1、本人/本企业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已进
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北京市君合律师事
务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等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
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外,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
人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本人/本企业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的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
人外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
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关联
交易价格依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
及发行人制度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
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
发行人、其他股东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利益。
3、本人/本企业承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拥有实际控
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本
人/本企业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发行人、其他股东
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022
年 6月
29日 | 长期 | 履行
中 |
| | 发行人股
东情况的 | 信邦智能 | 1、本公司股东为广东信邦自动化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共青城国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共青城信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横琴信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 2022
年 6月 | 长期 | 履行
中 |
| 承
诺
背
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
始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专项承诺 | | 伙)、诸暨弘信晨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弘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曾用名为“弘信二期(平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中,李罡、姜宏、
余希平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广东信邦自动化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共青城国邦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信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珠海横琴
信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员工持股平台,其最终持有人在入伙员工持股平台时均是
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员工。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
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本
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
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
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 29日 | | |
| | 发行人股
东情况的
专项承诺 | 信邦集
团、共青
城国邦、
共青城信
邦、南昌
信邦、弘
信晨晟、
嘉兴弘邦 | 本企业均具备持有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
形。
公司及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
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
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 2022
年 6月
29日 | 长期 | 履行
中 |
| | 其他承诺 | 李罡、姜
宏、余希
平 | 如税务部门要求缴纳信邦智能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的相应税款,本人
将及时全额缴纳应缴税款、滞纳金(如有)、罚款(如有)及因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如有);若信邦智能因此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信邦智能予以相应的补偿。 | 2022
年 6月
29日 | 长期 | 履行
中 |
| | 其他承诺 | 李罡、姜
宏、余希
平、信邦 | 如公司因在本次发行上市前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40114-2019-000010)
的约定而被要求支付违约金或受到其他任何损失,本人/本企业将全额承担有关违约金及因
此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且毋需发行人支付任何对价,确保不会因此给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 2022
年 6月
29日 | 长期 | 履行
中 |
| 承
诺
背
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
始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集团 |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 | |
| | 其他承诺 | 李罡、姜
宏、余希
平、信邦
集团 | 如公司因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承租物业瑕疵而导致发行人未能继续承租该等物业或承受任何
损失,在发行人未获出租方足额补偿的情形下,承诺人将足额补偿发行人因此发生的罚款、
搬迁费、基建费、装修费、停工损失等支出费用或承受的损失,且毋需发行人支付任何对
价,确保不会因此给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2022
年 6月
29日 | 长期 | 履行
中 |
| 与
股
权
激
励
相
关
的
承
诺 | 其他承诺 | 信邦智能 | 本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2023
年 9月
16日 | 信邦智
能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
激励计
划有效
期内 | 履行
完毕 |
| | 其他承诺 | 信邦智能 | 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023
年 9月
16日 | 信邦智
能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
激励计
划有效
期内 | 履行
完毕 |
| | 其他承诺 | 2023年限
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全体激励
对象 | 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
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 2023
年 9月
16日 | 信邦智
能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
激励计
划有效 | 履行
完毕 |
| 承
诺
背
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
始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 | | 期内 | |
| | 其他承诺 | 信邦智能 | 本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2024
年 9月
21日 | 信邦智
能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
激励计
划有效
期内 | 履行
完毕 |
| | 其他承诺 | 信邦智能 | 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024
年 9月
21日 | 信邦智
能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
激励计
划有效
期内 | 履行
完毕 |
| | 其他承诺 | 2024年限
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全体激励
对象 | 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
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 2024
年 9月
21日 | 信邦智
能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
激励计
划有效
期内 | 履行
完毕 |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