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智能(30111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无锡英迪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股权,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就本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一、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核查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已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如下: 1、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3、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交易的备考审阅机构; 4、聘请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5、聘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6、聘请简家骢律师行、渥美坂井法律事务所、JunheLawOffice,P.C.出具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除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及备考审阅机构、评估机构以及境外律师之外的其他第三方的行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上述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张 辉 夏 宇 张蓝月 陈南铮 李兆宇 刘 雪 财务顾问主办人: 吴伟平 阴 豪 张致毅 投行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内核负责人: 邵 年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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