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宝(600867):通化东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提升公司的市场形象,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感,使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1、信息披露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原则;2、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原则; 3、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原则; 4、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5、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3、建立良好的信息汇集和发布机制,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沟通的内容包括: 1、向投资者宣传公司的发展战略;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重大重组、对外合作、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企业文化; 4、投资者关心的和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2 、股东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信息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九条 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2、定期报告:组织年报、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4、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接待股东来访。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 5、公共关系:建立与维护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方面的公共关系,及时进行沟通; 6、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正确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7、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机构及中小投资者的交流会,保持与之的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程度;8、与其他公司投资者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及交流关系。 9、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分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应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分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其部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了解;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 、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5、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证券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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