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电子(605277):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21:26:04 中财网
原标题:新亚电子: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勤勉尽责,顺利完成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关于年报工作的汇报和沟通机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

第五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

第六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之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在审计机构进场前,独立董事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公司提交的年度审计工作安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职责。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进行实地考察。履行定期报告职责要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请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在审计机构进场前,独立董事应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在审计机构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

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独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年度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财务会计数据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关注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防止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发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汇报、沟通、意见、建议及实地考察均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存档。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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