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一、 公司章程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登记事宜。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
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 |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公司也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
第十九条公司由原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为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公司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
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 第二十条公司由原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为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公司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
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公司设立时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0,008万股,面额股的
每股金额为1.00元:···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32429.7261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2,429.7261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
| 定。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
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
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
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
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
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
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
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
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
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
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
|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
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
|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
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的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担保;
(四)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一)
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
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
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外担保的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致使公司受到损
失时,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对外担保行为所产生的
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监事会或符
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本章程的规定提起诉
讼。 | 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一)
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外,审议公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
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如
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
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
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
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
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
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董事会或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述
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
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外,审议公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
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如
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
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 |
| 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规定。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本
章程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
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本
章程第四十七条及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
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财务资助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财务资助事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情形。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
其他具体地点。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
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
具体地点。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
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地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
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 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注意:计算本条所
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
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
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
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第六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 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 第六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
在计算提前通知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但可包括会议通知发出当日。 | 第六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提前通知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可包括会议
通知发出当日。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它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它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第六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七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称)等事项。 |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会议继续进行。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会议继
续进行。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七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
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 第七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
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明。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 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
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
转增股本的方案的;
(七)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或变更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日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
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
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
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
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
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
表决;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
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
表决;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
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
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日
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
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
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
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
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
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
决;股东会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
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
决;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
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
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
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
东;
(八)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股东。 |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
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
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
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股东。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 | 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
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各届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一届监事会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其余
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
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
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
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
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监事会
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
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
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四)董事候
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做出
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
保证期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
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
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
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
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做出书
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
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大会不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一百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决议另
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为
新任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 |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为新
任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之日。 |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
(九)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2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
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
年。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
年。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
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
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
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
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 |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辞职生效或任期届
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各专门委员会的人
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权限及议事程序
等具体事项由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分别制定工作细则加以详细规
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
立董事3人,职工董事1人,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
解散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
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含处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股东会授权或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上述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八)
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
议。 |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做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五条 除股东大会审议
决议的交易外,公司发生的交易(本章程
第一百一十八条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
情形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股东会审议决
议的交易外,公司发生的交易(本章程第
一百二十一条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除股东大会审议
决议的关联交易外,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
定: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
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股东会审议决
议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
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
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
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
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
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
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
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合同。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 |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二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
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要求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以
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遇有紧急事项,
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做出说明。并且通知
时限可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在合理期限内
提前做出通知。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以
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遇有紧急事项,
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口头、邮件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并且通知时限可不受上述限制,但
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前做出通知。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的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
和表决采用记名投票、举手投票表决或传
真、电子邮件、电话表决等方式。采取传
真、电子邮件、电话方式的,公司应保存
相应传真件、电子邮件和电话录音,保存
期限为10年。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对所议
事项决定做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上签名。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
|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以会计专业人士的身份担任独立董事
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较丰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
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
|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三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
|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至少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
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
|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开前5日、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日
以邮件、电话或者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审计
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
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
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资本运营、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
|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 |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
理4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
秘书,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交易
事项;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六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第七章监事会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违反前款规定,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
配期间: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
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
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
配期间: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年度股东会召开后
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
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
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拟实施股
票股利分配时需要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
值;
2、董事会认为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在制作的预案中说明
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原
因。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拟实施股
票股利分配时需要满足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
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
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
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
批准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现金分红
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是指: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
表口径)30%以上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现金分红
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是指: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
表口径)10%以上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在满足上
述条件的前提下,将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
式形式;应遵循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
利润孰低原则,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配
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20%,且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在满足上
述条件的前提下,将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
式形式;应遵循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
利润孰低原则,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配
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 |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公司管理层、董事会
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
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
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
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
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
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
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决策形成
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
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
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公司管理层、董事会
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
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
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公司
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分红预案时,
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
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
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利润分配预案
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股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利润分配预案
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会审议。股东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对本章程
规定的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
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且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对本章程
规定的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
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的意
见,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且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 |
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 | 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应就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
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
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
董事意见。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应就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
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及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年度盈利但
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
例不足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年度盈利但
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
例不足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
|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
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九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
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
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股东大会、
公司网站、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一
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广告、
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
道、现场参观。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
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股东会、公司
网站、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一对一
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广告、宣传
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道、
现场参观。 |
第二百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电话、电子 | 删除 |
邮件或专人送出等方式进行。 | |
第二百〇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二百〇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等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
刊,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作为公司信息
披露的网站。 |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
利润。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有前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因第二百二十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组成成立清算组进行,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但是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
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
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第二百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三十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
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二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三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
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
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则应以章程规定为
准。 |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
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则应以章程规定为
准。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与《公司
法》或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的,以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为准 |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
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实施;本章程
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相抵触的,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实施。 |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 第二百四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