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电子(605277):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条款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21:26:00 中财网

原标题:新亚电子: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条款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277 证券简称:新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49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一、 公司章程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二、 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登记事宜。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公司也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第十九条公司由原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为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公司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 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第二十条公司由原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为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公司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 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公司设立时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0,008万股,面额股的 每股金额为1.00元:···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32429.7261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2,429.7261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 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 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 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 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 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 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 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 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 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 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 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新增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 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的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担保; (四)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一) 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 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 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外担保的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致使公司受到损 失时,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对外担保行为所产生的 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监事会或符 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本章程的规定提起诉 讼。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一) 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外,审议公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 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如 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 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 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第四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 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 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 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董事会或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述 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 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外,审议公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 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如 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 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
 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规定。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本 章程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 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本 章程第四十七条及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 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财务资助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财务资助事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情形。(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 其他具体地点。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 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 具体地点。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 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地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 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注意:计算本条所 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 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 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 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第六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 在计算提前通知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但可包括会议通知发出当日。第六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提前通知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可包括会议 通知发出当日。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它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它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第六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第七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七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七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称)等事项。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会议继续进行。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会议继 续进行。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第七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 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第七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 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明。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 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 转增股本的方案的; (七)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或变更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第八十七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日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 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 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 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 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 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 表决;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 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 表决;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 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 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日 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 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 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 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 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 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 决;股东会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 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 决;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 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 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 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 东; (八)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股东。(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 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 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 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股东。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 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各届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届监事会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其余 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 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 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 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 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监事会 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 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 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四)董事候 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做出 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 保证期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 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 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 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 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做出书 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 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大会不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一百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决议另 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为 新任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为新 任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之日。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九)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2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 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 年。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 年。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 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 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 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 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辞职生效或任期届 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新增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各专门委员会的人 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权限及议事程序 等具体事项由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分别制定工作细则加以详细规 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 立董事3人,职工董事1人,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 解散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含处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股东会授权或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上述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八) 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 议。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除股东大会审议 决议的交易外,公司发生的交易(本章程 第一百一十八条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 情形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股东会审议决 议的交易外,公司发生的交易(本章程第 一百二十一条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
第一百一十六条 除股东大会审议 决议的关联交易外,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 定: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 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股东会审议决 议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 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 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 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 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 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 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 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 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要求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以 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遇有紧急事项, 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做出说明。并且通知 时限可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在合理期限内 提前做出通知。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以 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遇有紧急事项, 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口头、邮件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并且通知时限可不受上述限制,但 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前做出通知。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的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 和表决采用记名投票、举手投票表决或传 真、电子邮件、电话表决等方式。采取传 真、电子邮件、电话方式的,公司应保存 相应传真件、电子邮件和电话录音,保存 期限为10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对所议 事项决定做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以会计专业人士的身份担任独立董事 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较丰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 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三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至少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 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新增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开前5日、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日 以邮件、电话或者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审计 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 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增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 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资本运营、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新增第一百五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五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 理4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 秘书,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交易 事项;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六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删除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一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一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违反前款规定,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 配期间: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 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 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 配期间: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年度股东会召开后 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 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 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拟实施股 票股利分配时需要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 值; 2、董事会认为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在制作的预案中说明 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原 因。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拟实施股 票股利分配时需要满足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 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 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 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 批准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现金分红 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是指: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 表口径)30%以上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现金分红 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是指: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 表口径)10%以上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在满足上 述条件的前提下,将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 式形式;应遵循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 利润孰低原则,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配 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20%,且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在满足上 述条件的前提下,将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 式形式;应遵循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 利润孰低原则,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配 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公司管理层、董事会 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 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 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 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 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 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 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决策形成 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 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 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公司管理层、董事会 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 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 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公司 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分红预案时, 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 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 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利润分配预案 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股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利润分配预案 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会审议。股东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对本章程 规定的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 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且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对本章程 规定的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 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的意 见,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且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
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应就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 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 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 董事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应就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 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及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年度盈利但 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 例不足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年度盈利但 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 例不足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新增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第一百八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 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九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九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 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 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股东大会、 公司网站、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一 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广告、 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 道、现场参观。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 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股东会、公司 网站、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一对一 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广告、宣传 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道、 现场参观。
第二百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电话、电子删除
邮件或专人送出等方式进行。 
第二百〇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二百〇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等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 刊,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作为公司信息 披露的网站。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新增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 利润。
新增第二百一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新增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有前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因第二百二十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组成成立清算组进行,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但是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 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 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三十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 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三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 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 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则应以章程规定为 准。第二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 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则应以章程规定为 准。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与《公司 法》或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的,以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为准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 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实施;本章程 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相抵触的,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实施。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第二百四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实施。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相关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为准。(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