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300476):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21:21:06 中财网
原标题:胜宏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76 证券简称:胜宏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6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 8 28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年 月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胜宏
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56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660,67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8.0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99,999,869.4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76,386,754.11元,截至2025年9月16日止,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9月1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C1040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5年9月24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专户用途银行账号专户余额
1胜宏科技 (惠州)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惠阳支行越南胜宏人工智能 HDI项目、泰国高多层 印制线路板项目和补 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442310010400559140.00
   行贷款  
2胜宏科技 (惠州)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惠州 惠阳支行越南胜宏人工智能 HDI项目、泰国高多层 印制线路板项目和补 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 行贷款6548806991450.00
3胜宏科技 (惠州)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惠阳支行越南胜宏人工智能 HDI项目、泰国高多层 印制线路板项目和补 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 行贷款200802331920130642 21,887,484,675.51
4胜宏科技 (惠州)股份 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惠州 惠阳支行越南胜宏人工智能 HDI项目、泰国高多层 印制线路板项目和补 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 行贷款151212325700550.00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间的差额,主要原因系部分发行费用暂未支付。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近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张茜、郭振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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