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昌股份(920022):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920022 证券简称:世昌股份 公告编号:2025-118 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5年 5月30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8月15日出具《关于同意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65号)同意注册。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1,57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9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113.00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2,168.59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944.41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9月1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5)第14391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公司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金光道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子公司浙江星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金光道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彬、刘俊杰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在本协议中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保荐代表人电子邮箱。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及时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指定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果甲方存在违反上述条款的情况,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予以报告以及公开披露有关情况予以揭示。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二、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浙江星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上述甲方一、甲方二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含甲方一、甲方二,下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彬、刘俊杰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在本协议中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保荐代表人电子邮箱。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及时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指定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果甲方存在违反上述条款的情况,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予以报告以及公开披露有关情况予以揭示。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截至2025年9月2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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