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华安鑫创(300928):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928 证券简称:华安鑫创 公告编号:2025-038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安鑫创(江苏)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汽车电子”)、全资孙公司华安鑫创(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光电科技”)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范围和担保期限以其与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该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7月 1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 二、本次担保进展情况及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在上述已批准的担保额度项下,近日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相关条款如下: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保证人: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华安鑫创(江苏)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最高债权本金:伍仟万元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范围: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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