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将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及制定了部分治理制度。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公司在苏州市登记机关
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75643226621的《营业执照》。 | 第三条 ……公司在苏州市登记机关
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75643226621的《营业执照》。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新增 |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
|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
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 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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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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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及本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员。 |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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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秉承 |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秉承 |
“团结、创新、简单、诚信、奉献”的经营
理念,坚持走“市场引导、创新驱动、高端
引领”之路。公司在现有导光板产品基础
上,不断优化和改善产品结构,坚持以客
户为导向,开拓高端客户需求,扩大产品
生产规模,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注重产
品技术工艺研发和过程管控,增强企业核
心竞争力,并向产业链相关联的行业进行
拓展,努力做到原材料自主可控、产品多
元化,成为导光板行业的核心供应商,为
我国显示产品的发展做出贡献。 | “团结、创新、简单、诚信、奉献”的经营理
念,坚持走“市场引导、创新驱动、高端引
领”之路。公司在现有导光板产品基础上,
不断优化和改善产品结构,坚持以客户为
导向,开拓高端客户需求,扩大产品生产
规模,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注重产品技
术工艺研发和过程管控,增强企业核心竞
争力,并向产业链相关联的行业进行拓展,
努力做到原材料自主可控、产品多元化,
成为半导体显示行业的核心供应商,为我
国显示产品的发展做出贡献。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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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
11031.8358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二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031.8358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
|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通过。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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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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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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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6
情况,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1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25%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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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的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 第三十二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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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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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
|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1%
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
|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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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 删除 |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
|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
|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及
超出董事会权限的关联交易事项;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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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
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交易;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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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
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
份,因此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
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
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但以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
2/3
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以上通
过。 |
| 除上述事项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
规定外,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 第四十九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
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
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
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
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
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不含关
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一)至(五)项指标计算中涉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 | 第五十条公司发生的交易(不含关联
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交易的范围以《上
市规则》的规定为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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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
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
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交易。本条所述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应当以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
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本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
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
照第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
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
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 本条所称“交易”的范围以《上市规则》
的规定为准。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应
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已按照本款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
照第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
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
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
可免于按照第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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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免于按照第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1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
适用前两款规定。 | 第五十一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1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财务资助的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
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
| |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获
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
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第五十二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获
赠现金资产、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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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
会做出决议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
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
本条所述“关联交易”,除本章程第四
十以条所规定的交易事项之外,还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
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
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
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
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
财。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会审议。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
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本条所述“关联交易”的范围以《上市
规则》的规定为准。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
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的范围以《上
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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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2/3(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电子通
信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参加。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2
至少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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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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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
| |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10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10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 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结束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文件。 |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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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第六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第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第六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3%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2
在收到提案后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 |
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15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15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七)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八)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
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 |
| |
|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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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八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十一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七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 第七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
| |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
第六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过半数的有表决权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
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七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
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
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 |
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第八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
| |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 |
|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
|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 第八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 |
| |
| |
|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 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附件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
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八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36
后的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 |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集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
决权;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
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
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形式
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
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
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
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
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
该股东是否回避。
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
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
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
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
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
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
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
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
参与表决。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
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
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
任。 |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的范围以《上市规
则》的规定为准。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集
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
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
人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
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通知关联股东,
并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援
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
权理由的相关公告,同时应当就该等股东
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作出说
明,并进行特别提示。
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
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
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
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
股东是否回避。
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
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
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
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
东会的正常召开。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
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
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
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
与表决。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 |
| |
| |
| 股东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
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
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
任。 |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 删除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九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 |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
名资格的股东,所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
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以书面
形式于董事会召开前三日将提案送交公司
董事会秘书。提案应包括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及候选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
认。上述提案由董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 | 第九十一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应在选举2名以上董事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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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表决。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应在选举2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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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九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
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者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
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检查自己的投票结果。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的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 第九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 第一百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
第九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一百〇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 第一百〇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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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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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〇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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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
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公司设置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
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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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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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上述第(四)项规定。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
因董事的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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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的2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仍然有
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
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独立董事
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会负责。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不设副董
事长。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不设副董
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 |
| |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
行贷款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 |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
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向同时会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
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建议、方案。
上述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决定如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的交易事项(不含关联交
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10%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10%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100
额超过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如下重
大事项: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不含关联交
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交易的范围以《上
市规则》的规定为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10%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
他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标准
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
赠现金资产、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关联交易达到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
的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符合本章程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 |
| 上董事审议同意。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由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更换。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
1/3
权的股东、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
1/3
权的股东、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邮件
或电话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邮
件、电子邮件、电话、即时通讯等;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的范围以《上市规
则》的规定为准。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采用书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 |
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由参与表决
的董事在书面决议或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表决的意见。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传真、视频
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 表决采用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
由参与表决的董事在书面决议或者会议记
录上签名确认表决的意见。
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
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
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
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
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的票数)。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
|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
|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八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现设总经理一
名,副总经理二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现设总经理一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的职权;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的职权;
(九)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
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
司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应当规定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的任免程序以及与总经理的
关系,并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权责。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
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的职权执行《总经
理工作细则》的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经董事会聘
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七章监事会 | 整章删除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
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
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
合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如无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十。
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的
情形。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
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
合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如无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10%。
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
的情形。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研究论证及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
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
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
配的预案。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
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
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则进行说明。
4、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 |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研究论证及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
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
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
配的预案。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
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
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者
原则进行说明。
4、董事会和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
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者邀请 |
| |
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5、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
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须经全体监
事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
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
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董
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
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 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5、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制定或者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
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6、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会批准。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
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董
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
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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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
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
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下同)、
传真或电话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电
话、即时通讯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书面送出、传真或邮
件(包括电子邮件)或电话等通知方式进
行。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书面送出、传真、邮件(包
括电子邮件)或电话等通知形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书面、传真、邮件、电子邮件、
电话、即时通讯等通知形式进行。 |
|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书面送出、传真、邮件
(包括电子邮件)或电话等通知形式进行。 | 删除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递机构
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
邮件形式送出的,电子邮件发出之日即为
送达);传真送出的,发出当日即为送达;
公告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 |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递机构
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
出的,发出当日即为送达;以电子邮件、
电话、即时通讯形式送出的,发出之日即
为送达;公告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
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披
露有关信息的网站。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指定至少一家
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同
时指定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
网站。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或者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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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
|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 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
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 |
|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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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50%
占公司股本总额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50%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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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苏州市登记机关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下”、“以内”,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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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
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为准。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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