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禄科技(30104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4日 15:55:44 中财网
原标题:天禄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满;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除应当符合第七条规定外,同时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条第一款(一)至(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条第一款(七)至(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者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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