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禄科技(301045):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为“相关事件”),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六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所称“相关事件”,包括下列类型的事件: (一)签订有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重要协议(合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进入新客户的供应商体系、公司或者产品获得客户关键资格认定等信息; (三)5000万元以上,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其关键进展;(四)获得省、部级以上重大奖项; (五)主导或者参与行业重要标准编制等信息; (六)获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重要业务资质; (七)新产品等研发或者技术改造取得重大突破或者重要进展; (八)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变化;(九)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四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信息提供者起草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查; (四)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所审核或者备案; (六)公司在指定方式或者媒体上公告; (七)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八)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开展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置专人负责,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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