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慧康(300451):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 ” “ 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慧康或本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3、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发表意见。 4、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6、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2个交易日内披露最终审议通过的本员工持股计划。 8、召开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9、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10、其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 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二)持有人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人员,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加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计划参与人的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计划参与人的情形。 第五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 (一)资金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参与对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的情形。 (二)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创业慧康A股普通股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股份的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用于员工持股及、或股权激励计划,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 9 11 年 月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了首次回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成,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回购股份4,698,2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033%,最高成交价为6.8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4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0,985,281.00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该部分回购的股份将作为公司后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标的股份,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账户。 (三)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4,698,200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0%。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参加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四)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和调整方法 1、购买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受让价格为2.61元/股。 受让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 1 4.78 50% 2.39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元的 ,为每股 元;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 20 5.21 50%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元的 ,为每股2.61元。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由董事会对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购买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非交易过户完成前,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对该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1+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0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2)配股 P=P×(P P×n)÷[P×(1+n)] 0 1+ 2 1 其中:P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0 1 2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3)缩股 P=P÷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0 价格。 (4)派息 P=P-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初始0 购买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不做调整。 第六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锁定期和考核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本员工持股计划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满后,本持股计划即终止,也可经本持股计划约定的审批程序延长。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4、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应对照《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本员工持股计划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相关考核条件的前提下,一次性解锁并分配权益至持有人。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以及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红,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上述敏感期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述敏感期是指: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上述敏感期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绩效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具体如下:
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锁的额度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锁的份额均不得解锁,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按照相应规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相应份额的原始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净值(依法扣除相关费用后)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或以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第八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1、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他持有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安排; (4)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6)授权管理委员会根据本计划规定办理已丧失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持有人退出及其持有份额强制转让事宜;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4、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人员负责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其他书面表决方式。 (3)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份份额对应具有一票的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其他书面方式表决的,参照前述办法执行。 (5)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签字确认后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6)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7)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10% 5、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含30%)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临时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2以上(含1/2)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委员丧失参加持股计划资格的,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新的委员。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 ()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 ()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9)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1)本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方式为:当面告知、电话、邮件、传真、短信等。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7、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 ()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表决意向、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7)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参加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2)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购入至抛售股票期间的股利和、或股息(如有); (3)依法参加持有人大会并享有《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所持本计划份额,亦不得申请退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下的计划份额,均视为持有人持有,持有人不得替他人代持份额;(2)遵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履行其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作出的全部承诺,并按承诺出资的员工持股计划员工出资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出资; (3)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或有风险; (4)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和权益分配 第十一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3、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二条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1、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红亦受前述锁定期限制。 3、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确定标的股票的处置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前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4、在存续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5、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6、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三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十五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2、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已处置的权益不作额外处理(下述第9条情形除外),未处置(包含未解锁)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人,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售出收益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2)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持有人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3)持有人因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 (4)持有人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5)持有人因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6)持有人因退休而离职的; (7)持有人非因工受伤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8)持有人因执行职务外的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公司返还持有人的资金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9)持有人因为触犯法律、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相关规定、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与持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持有人应将其因行使权益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1)持有人退休后接受公司返聘的; (2)持有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3)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持有的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 4、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的,原则上对持有人可参与分配计划收益的份额数量不进行调整。 5、存续期内,持有人夫妻双方离婚的,基于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人身属性,持有人配偶不得通过成为新增持有人的方式分割持有人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应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补偿其配偶。如违反本条的,持有人及其配偶所分得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并确定其处置方式。 6、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或份额权益的解锁条件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1、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或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4、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若监事会正式取消,后续涉及监事会的职责按照相关规定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替代,该事项涉及本草案相关细则将不作相应修订。 第二十二条如果本员工持股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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