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众股份(603037):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03037 证券简称:凯众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4 转债代码:113698 转债简称:凯众转债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凯众转债”,代码“113698”)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244号文同意注册。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13698证券简称:凯众转债)发行金额30,844.7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518,696.0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01,928,303.97元。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众审字〔2025〕10356号)。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近日,公司、公司南通分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甲方一: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201012301961612,截至2025年9月12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凌峰、亢灵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在上海市。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十三、联系方式:****** 十四、反洗钱 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根据反洗钱、反恐融资以及反逃税的相关要求对专户进行相应的反洗钱审核,向乙方提供一切所需信息和材料,接受乙方进行的客户身份识别及相关尽职调查,并承诺提供的该等信息是真实、有效并且完整的。 甲方应确保使用专户和/或专户办理的业务资金来源合法,资金用途真实,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及偷逃税等违法活动,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 特此公告。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4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