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士达(00251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 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权日、行权价格、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5.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动力。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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